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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徵地拆遷補償合同》明顯缺乏依據,屬於無效情形

由 北京浩碩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遊戲2022-01-25
簡介對於銀行是否具有原告資格,人民法院認為:銀行雖然不是徵收行為的相對人,但是因為其是抵押權人,徵收行為是否合法會關係到銀行的利益,應認為銀行與本案具有利害關係

無效合同怎麼處理最高法

最高法:《徵地拆遷補償合同》明顯缺乏依據,屬於無效情形

並不是所有行為都會發生法律效力,最典型的就是合同無效。一旦合同被認定為無效,那麼就自始無效,當然無效。但是一般來講認定合同無效是比較困難的。沈律師今天給朋友們講的案例就經過了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才認定為合同效力有問題的。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最高法:《徵地拆遷補償合同》明顯缺乏依據,屬於無效情形

某公司為了獲得貸款,將自己的房屋作為抵押物抵押給了銀行,但是過了幾年後,在區政府的領導下,鎮政府要徵收該地塊,並且與該公司簽訂了《徵地拆遷補償合同》。銀行認為徵收行為會損害自己的權利,於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該合同無效。

一審人民法院認為:銀行雖然是涉案房屋的抵押權人,但是並不能阻止房屋徵收,因為銀行可以主張以補償款清償債務。所以該銀行與徵收行為並沒有利害關係,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二審人民法院認為銀行具有利害關係,發回了一審法院重審。但是一審法院對於依然未支援銀行的訴訟請求,因為其經過認為該協議不存在合同無效的情形。二審人民法院也支援了一審法院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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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對於銀行是否具有原告資格,人民法院認為:銀行雖然不是徵收行為的相對人,但是因為其是抵押權人,徵收行為是否合法會關係到銀行的利益,應認為銀行與本案具有利害關係。對於該《徵地拆遷補償合同》是否有效,最高院經過審理認為鎮政府實施徵收的依據是上級政府的一則通告,在該通告中要求徵收的範圍是集體土地,而案涉土地是國有土地。故人民法院認為鎮政府的徵收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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