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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官如何避免涉案財物認定錯誤的風險?

由 宋振宇律師 發表于 遊戲2021-12-14
簡介對涉案財物準確認定的司法責任,來自於《刑訴法解釋》第279條:“法庭審理過程中,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及其孳息的權屬、來源等情況,是否屬於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進行調查,由公訴人說明情況、出示證據、提出處理建議,並聽取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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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官如何避免涉案財物認定錯誤的風險?

近年來,無論是司法責任制的確立還是司法專項整治活動的開展,對於法官正確履職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刑事審判中,絕大多數法官的關注重點主要在於定罪量刑,而往往忽視涉案財物的認定。然而,一旦對涉案財物的認定不夠精準,會產生諸多不良的影響:一是執行部門可能無法準確執行;二是被告人的合法財產權有可能受到侵犯;三是被害人的損失無法得到及時彌補;四是案外人有可能提出異議。無論如何,都會影響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效率。

對涉案財物準確認定的司法責任,來自於《刑訴法解釋》第279條:“法庭審理過程中,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及其孳息的權屬、來源等情況,是否屬於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進行調查,由公訴人說明情況、出示證據、提出處理建議,並聽取被告人、辯護人等訴訟參與人的意見。案外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提出權屬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聽取案外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

如果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沒有對涉案財物做出準確的處理,那麼按照《刑訴法解釋》第451條及457條的規定,需要透過審判監督程式予以糾正。法官為了避免被追究責任,應當建立對涉案財物依法處理的意識。那麼,應該怎樣做,才能最大限度避免涉案財物的錯判呢?我個人認為,以下幾點可供各位法官參考:

1、準確區分贓物和被告人個人的合法財產。為什麼要區分?原因很簡單,贓物要追繳,合法財產只能責令退賠。這兩種處理方式是完全不同的。責令退賠,是違法所得無法追繳是的補充措施。例如,被告人騙取1000萬元之後直接購買了房屋,那麼房屋就屬於贓物,應當追繳;但如果被告人的房屋是在詐騙之前購買的,詐騙1000萬元之後賭博輸光了,這種情況下,房屋就不屬於贓物,而屬於被告人的合法財產,不能追繳,但是可以責令被告人退賠1000萬元,該房產會作為被告人的個人財產在執行階段被處置。如果法官判決的是繼續追繳,那麼執行庭就會只執行違法所得,不會處置被告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如果法官判決的是責令退賠,執行庭就會處置被告人的個人合法財產。

2、準確區分贓物和案外人的合法財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43條第2款的規定:被告人將依法應當追繳的涉案財物與其他合法財產共同用於投資或者置業的,對因此形成的財產中與涉案財物對應的份額及其收益,應當追繳。所以,在庭審過程中對於這一類的投資或者置業,一定要查明具體的比例,防止後續處理程式存在錯誤或者瑕疵。

3、準確區分被告人的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為什麼要做出這樣的區分呢?因為被告人的個人財產,有可能被責令退賠被害人的損失,即便這些個人財產形成於犯罪之前,也要承擔賠償責任,類似於民事賠償。而共同財產,處理起來就沒有那麼簡單了。舉個例子,某貪汙嫌疑人侵吞公款1000萬元用於賭博,而在實施這一犯罪行為之前,嫌疑人在婚姻存續期間使用合法財產購買了一套房產落戶在自己名下,目前估價1200萬元。有的法官就簡單地認為這套房產是嫌疑人自己的,可以變價退賠。但實際上,這套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沒有權利處理嫌疑人的妻子所擁有的份額,甚至都不能對這套房產變價。實務中比較常見的做法,是辦案機關做工作,勸說家屬自願代為退賠,以減輕嫌疑人的罪責。

4、謹慎評估涉案財物可變現的能力,留有餘地。有時候,刑事案件扣押了大量的不動產,賬面價值看起來能夠完全彌補犯罪數額,所以有的法官就不會再適用《刑法》地64條,判決繼續追繳違法所得或者責令退賠,而是自信滿滿地寫道“在案扣押房產變價後發還被害人”。這種做法是一種沒有審判經驗的表現。因為有時候,因為各種原因,房產沒法完全執行回款,此時由於判決書中沒有判決繼續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執行庭也沒辦法處置被告人的其他財產,導致被害人的申訴信訪。所以,在判決中儘量判決繼續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下一個判項單獨列一條:在案扣押款物依法處置後優先折抵追繳或退賠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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