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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後物流企業進項稅如何抵扣

由 子長資訊快報 發表于 遊戲2021-11-02
簡介】一、商務車參與生產經營(貨物運輸服務),進項稅額如何處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第二十四條規定,下列專案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自

進項稅怎麼抵扣

物流企業(已被認定為交通運輸企業或物流輔助企業者,以下統稱“物流企業”)採購車輛的用途比較複雜,有的用於行政和辦公,有的用於生產經營,還有的商務車參與生產經營,較典型的是一些物流企業,由於貨車無法進城(一線大城市居多),於是該企業改用金盃、依維柯等商務車來配送貨物。還有些物流公司有200輛商務車輛,其中190輛參與生產經營。“營改增”後企業購置商務車,進項稅額如何抵扣?因各種原因營運車輛提前報廢又適用哪些規定?相關的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 稅屋提示

——依據

財稅[2013]3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1]111號

自2013年8月1日起全文廢止。】

一、商務車參與生產經營(貨物運輸服務),進項稅額如何處理

根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

財稅[2011]111號

)第二十四條規定,下列專案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自用的應徵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但作為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的運輸工具和租賃服務標的物的除外。

按照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的消費稅暫行條例,金盃、依維柯輕型客車及系列專用車屬於“中輕型商用客車”,應徵收消費稅。如果物流企業自有的該類車輛是用於非交通運輸業務(非生產經營)的,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律不得抵扣。如果物流企業該類車輛是用於生產經營(用於交通運輸)的,根據

財稅[2011]111號

檔案的規定,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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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減少涉稅風險,企業要有充足的證據說明所擁有的“金盃”、“依維柯”等商務車是用於自身貨物運輸的,比如車輛行車日誌、貨物裝載原始記錄單、駕駛員工作單、運輸合同、客戶簽收單等。同時,企業要將參與貨物運輸的商務車車牌號和運輸合同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並得到確認。

二、交通運輸車輛非正常報廢,已抵扣的進項稅額如何處理

交通運輸企業因車禍導致的整車報廢,如何處理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規定,非正常損失所抵扣的進項稅額要作進項稅額轉出。因發生車禍而引起的整車報廢,是否屬於“非正常損失”呢?對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

》(

財稅[2011]110號

)和

財稅[2011]111號

檔案都沒有直接的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從稅法法理上看,因車禍引起的整車報廢,不屬於車輛“被盜、丟失、黴爛變質”,因此,不能定義為“非正常損失”。可見,根據目前相關稅法規定,因車禍導致的整車提前報廢,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三、非交通運輸車輛,油費進項稅額是否可抵扣

交通運輸企業除交通運輸車輛外,還有公司擁有產權的員工班車以及高管使用的小汽車等。由於公司班車和小汽車一般都由公司統一加油,並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於這類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抵扣進項稅額?

財稅[2011]111號

檔案第二十四條規定,下列專案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用於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專案、非增值稅應稅專案、免徵增值稅專案、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公司擁有的員工班車和高管使用的小汽車屬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四、變賣自己使用過的車輛的稅務處理

根據增值稅相關法規,企業擁有的車輛分為已抵扣進項稅額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兩類。對於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車輛,《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

》(

財稅[2011]133號

)第一條規定,按照《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財稅[2011]111號

,以下簡稱《試點實施辦法》)和《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1]111號,以下簡稱《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認定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後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這裡要注意,本條規定的“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指按該企業原採購車輛所抵扣的增值稅稅率,一般是17%。北京等地“營改增”試點時間晚於上海,各地應以本地國稅局檔案為準,對變賣車輛進行合法處理。

對於沒有抵扣進項稅額的車輛,應視同為2011年12月31日之前的固定資產(上海以外的地方以稅改時間為準),可按

財稅[2011]133號

檔案規定的“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車輛是物流企業,特別是交通運輸企業的核心資產,也是衡量“營改增”試點後物流企業稅負的焦點,企業對車輛採購及運營費用進行適當的籌劃,可以為物流企業減輕稅負,享受“營改增”試點帶來的減稅優惠。

(原作者:稅屋原文發表:2013-08-25 來源:稅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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