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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課堂】法庭不是說謊的地兒,虛假陳述,罰!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遊戲2023-01-30
簡介虛假陳述、虛假訴訟濫用訴訟權利浪費司法資源有些人把法律視為兒戲上演了一出“搬起石頭砸自己腳”的大戲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津南法院和武清法院這兩則案例01津南法院近日津南法院在審理一起股權轉讓糾紛案件時對訴訟中進行虛假陳述的王某作出罰款5000

偽造庭審筆錄法官負什麼責任

虛假陳述、虛假訴訟

濫用訴訟權利

浪費司法資源

有些人

把法律視為兒戲

上演了一出“搬起石頭砸自己腳”的大戲

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津南法院和武清法院

這兩則案例

01

津南法院

近日

津南法院在審理一起

股權轉讓糾紛案件時

對訴訟中進行虛假陳述的王某

作出罰款5000元的處罰決定

【普法小課堂】法庭不是說謊的地兒,虛假陳述,罰!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稱其與被告魯某簽訂《股東退股協議書》,約定王某將其所持有的某精密電子有限公司52。5%的股權轉讓給魯某,股權轉讓總價款為2258800元,魯某應於2021年8月份付清全部轉讓款。

現付款期限屆滿

魯某尚未全部支付股權轉讓價款

【普法小課堂】法庭不是說謊的地兒,虛假陳述,罰!

後經王某多次催要

魯某仍以各種理由拖延支付

故王某訴至法院

庭審中

魯某辯稱已經向王某支付了全部股權轉讓款。魯某陳述,根據其與王某簽訂股東退股協議書的約定,股權轉讓款2258800元中的1348000元用精密裝置抵扣,餘款910800元以現金轉賬的形式支付。

合同簽訂後

王某將作價1348000元的裝置

從某精密電子有限公司拉走

【普法小課堂】法庭不是說謊的地兒,虛假陳述,罰!

剩餘款項魯某透過向王某銀行卡轉賬

及按照王某指示向第三方付款的方式

已經全部支付完畢

庭審調查階段

王某在其委託訴訟代理人詢問後仍堅持未曾拉走過相關裝置,魯某雖未能提供書面證據,但魯某陳述王某拉走裝置後將裝置出賣給了案外人,並提供了三名案外人的聯絡方式。

庭審結束後

承辦法官根據魯某提供的電話

一一進行核實

案外人均印證了魯某的陳述

承辦法官隨即透過

電話錄音、微信取證的方式

固定了相關證據

隨後,承辦法官傳喚當事人王某本人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到庭接受詢問。

在充足的證據面前,王某認可拉走了裝置並收取了剩餘股權轉讓款,承認在律師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了虛假陳述。

王某主動悔過

當庭提交檢討書

並申請撤回了本案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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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後

承辦法官依法作出司懲決定書

對王某處以5000元罰款

王某收到決定書當日主動繳納了罰款

【普法小課堂】法庭不是說謊的地兒,虛假陳述,罰!

當事人在法庭上的陳述是認定案件事實、依法適用法律、公平公正裁判的依據。王某故意隱瞞將裝置拉走轉賣他人的重要事實,訴訟中作出違背案件事實的虛假陳述,嚴重妨礙了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及事實認定,嚴重侵犯了訴訟秩序和司法公信力。

希望本起案件能起到警示和普法作用,提醒訴訟參與人切不可觸碰法律紅線,挑戰司法權威。任何作虛假陳述、違反誠信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02

武清法院

訴訟應遵循誠實信用基本原則

有些“小聰明”要不得

近日

武清法院在審理一起

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時

發現了一起虛假訴訟行為

【普法小課堂】法庭不是說謊的地兒,虛假陳述,罰!

據瞭解,在該起案件中,當事人透過惡意串通,蓄意製造虛假交通事故,透過到法院起訴的方式,獲取裁判文書,進而達到騙取保險金的非法目的。其中,尚某、馬某、郭某等十餘人,因構成保險詐騙罪、虛假訴訟罪,法院依法從一重罪處罰。分別被判處3年零10個月至12年零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責令退賠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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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在民事再審案件中,張某、韓某等其他參與人,雖未參與蓄意製造交通事故,但在犯罪人指使、誘導之下,配合參與了虛假訴訟。

張某系受女婿指使

在不完全知情的情況下

作為車輛登記所有人

在庭審筆錄中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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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某在其親戚指使、誘導下

透過保險利益轉讓

參與了民事調解

並在調解筆錄中籤字

因情節輕微,主觀惡性較小,張某、韓某未構成虛假訴訟罪,卻仍構成民事虛假訴訟行為。

經批評教育,張某、韓某等人認錯態度良好,主動具結悔過,並表示願意接受處罰,承諾今後不犯類似錯誤。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分別對張某和韓某處以1000元-2000元不等的罰款。

【普法小課堂】法庭不是說謊的地兒,虛假陳述,罰!

當前,在民商事審判領域存在的虛假訴訟現象,不僅嚴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破壞社會誠信,也擾亂了正常的訴訟秩序,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

虛假訴訟,終將損人害己,講信修睦,才能安居樂業。在威嚴的法律面前,請謹言慎行,不要以身試法。

法條科普

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透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0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三條 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

當事人的陳述與此前陳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並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

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原標題:《【普法小課堂】法庭不是說謊的地兒,虛假陳述,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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