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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直接持股有關所得稅之規定
個稅每年幾月份清零
自然人股權投資稅務系列之三
投資人對外投資時,自然人直接持股是最基本的形式。
本文將著重列示在自然人作為直接持股主體取得不同形式的收入時關於個人所得稅的納稅規定,以供投資人投資時進行比較、分析和參考。
一、
股息紅利收入
1.1
從非上市、非掛牌公司取得分紅收入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分別計算
個人所得稅。第三條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
百分之二十(20%)
。
1.2
從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取得分紅
1.2.1
根據財稅[2015]101號、財稅[2019]78號檔案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新三板掛牌公司的股票,包括掛牌前取得的股票
),當,
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財稅2021年第33號檔案,
投資北交所上市公司
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相關政策,暫按照現行新三板適用的稅收規定執行。
1.2.2
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
1.2.3
對個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
,解禁後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本通知規定計算納稅,
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繼續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1.2.4
計算持股期限的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從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持股一個月是指從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
1.2.5
合夥企業的自然人合夥人是否適用差別化政策?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適用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該"個人"不包括合夥企業的自然人合夥人。
二、
股份(權)轉讓收入
2.1
轉讓非上市、非掛牌公司股權(份)
根據
2014
年第67號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
(
試行
)
》第四條規定,個人轉讓股權,以
股權轉讓收入
減除
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
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財產轉讓所得,適用
百分之二十(20%)的
比例稅率。
股權轉讓收入:
如果申報的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淨資產額或淨資產公允值的,主管稅務局可對股權轉讓收入進行核定。
股權轉讓原值:
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
2.2
轉讓掛牌公司、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
根據財稅〔2018〕137號《
關於個人轉讓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
非原始股
(非原始股是指個人在新三板掛牌公司掛牌後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轉股。)取得的所得,
暫免徵收
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
原始股
(原始股是指個人在新三板掛牌公司掛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該公司掛牌前和掛牌後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轉股。)取得的所得,
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
個人所得稅。
2.3
買賣上市公司非限售股
對於從公開發行市場或在二級市場購買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根據財稅[2009]167號文第八條規定,
對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
繼續免徵
個人所得稅。
2.4
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
根據
財稅[2009]167號文第一條規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
限售股
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2.4.1
限售股範圍
包括:(1)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以及解禁日前孳生的送、轉股。(2)個人從機構或其他個人受讓的未解禁限售股;(3)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4)個人持有的從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轉到主機板市場(或中小板、創業板市場)的限售股;(5)上市公司吸收合併中,個人持有的原被合併方公司限售股所轉換的合併方公司股份;(6)上市公司分立中,個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轉換的分立後公司股份;(7)其他限售股。
不包括:(1)股改復牌後和新股上市後限售股的配股;(2)新股發行時的配售股;(3)上市公司為引入戰略投資者而定向增發形成的限售股;(4)股權激勵的限售股。
2.4.2
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
×20%
應納稅所得額
=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
2.4.3
限售股原值的確定
根據財稅[2011]108號文規定,自2012年3月1日起,網上發行資金申購日在2012年3月1日(含)之後的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公司,在向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申請辦理股份初始登記時一併申報由個人限售股股東提供的有關限售股成本原值詳細資料,以及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對該資料出具的鑑證報告。
新上市公司在申請辦理股份初始登記時,確實無法提供有關成本原值資料和鑑證報告的,並按規定
以實際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
原值和合理稅費。
2.5
個人轉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
應納稅所得額以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為單位計算,持股數量以每日日終結算後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的持有記錄為準,證券賬戶取得或轉讓的股份數為每日日終結算後的淨增(減)股份數。
三、
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
根據國稅發〔1997〕198號,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國稅函〔1998〕289號進一步明確,(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
“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
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稅發〔2010〕54號,
以
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如資產評估增值)
轉增註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徵
20%
個人所得稅。但根據國家2013年第23號公告,個人股東享有溢價收購的稅收優惠。
國稅公告2014年第67號文第15條規定,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
根據財稅〔2015〕116號《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第三條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
5個公曆年度內
(含)
分期繳納
,並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指
年
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
元、從業
人數不超過500人
的高新技術企業。
四、
對於個人終止投資收回款項
根據國稅公告[2011]41號規定,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專案、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專案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專案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五、
對於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的
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
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個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天使投資個人
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
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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