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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強姦罪被判刑十三年並驅逐出境的吳亦凡,出境後還能回來嗎
限制離境的行為算什麼
十年星途變成十三年的刑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丨吳亦凡案法律解讀
前言
近日,北京朝陽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案件的一審判決結果。
被告人吳亦凡犯強姦罪,判刑十一年六個月,附加驅逐出境;犯聚眾淫亂罪,判刑一年十個月,兩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驅逐出境。
根據法院通告顯示,法院認定的事實為,吳亦凡於2020年11月至12月間,在住所先後趁三名女性醉酒後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之機,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2018年7月1日,吳亦凡在其住所,夥同他人組織另外兩名女性酒後進行淫亂活動。
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吳亦凡的行為已構成強姦罪、聚眾淫亂罪,應依法並罰。根據吳亦凡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危害後果,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至此,一代流量巨星終於迎來初步的判決。
吳亦凡認罪了嗎
因為本案是涉及強姦罪,所以具體案情我們都無從得知,但是根據律師辦案的經驗,吳亦凡極有可能是沒有認罪,而是選擇了拒不交代。
首先,若被告人選擇認罪認罰,那麼法院的通報中一般會載明被告人認罪認罰,或者被告人供認不諱,這個大家平常看案件通報的時候可以發現類似字眼。
本案通報中,法院跟【根據吳亦凡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危害後果】進行了判決,而沒有認罪的態度,所以吳亦凡大多是不存在認罪態度的。
其次,若吳亦凡選擇認罪認罰,是能夠獲得從寬處理的,根據《量刑指引》,從寬處理一般是指從輕、減輕。並且選擇認罪認罰的話,適用認罪認罰程式,案件辦案期限會很短,吳亦凡被羈押了一年多,明顯是屬於普通程式,而不存在認罪認罰。
而如果不認罪認罰,只是如實交代自己行為的話,根據《刑法》規定,吳亦凡同樣可以獲得從輕處罰。
本案結果相對較重,從刑期來看,也與不認罪的刑期相仿。這個就純粹是辦案經驗所得。
什麼樣的強姦罪為什麼會被判十一年六個月
前面說到,本案結果刑期相對較重,很少有人因觸犯強姦罪而被判刑十年以上。
強姦罪的起刑點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若被告人存在從寬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才有可能判刑三年以下,而判刑十年以上,則是具有加重的情節,具體為: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姦淫不滿十週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根據法律規定,以上情形會被處以十年以上刑罰。
吳亦凡於2020年11月至12月間,在住所先後趁三名女性醉酒後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之機,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
三名女性,已經是屬於多人,明顯屬於法律規定的第(二)種情形,因此吳亦凡的量刑起點為十年以上。同時一個犯罪所能判處的有期徒刑最長為十五年。也就是說,法院若判處有期徒刑,需要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進行決定。
那麼,吳亦凡可以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嗎?
可以,但是不適合。
雖然法律規定存在加重情節中,可以適用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吳亦凡的情節雖然惡劣,但並沒有惡劣到需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節。
我們進行衡量的時候,一定要把物件放在同一層次上的人進行比較。
也就是說,現在的吳亦凡已經是一名強姦罪的被告人了,他沒資格跟我們普通人比,跟我們任何一個普通人對比,他都是死有餘辜的。作為被告的他只配跟其他量刑同樣為十年以上、無期、死刑的罪犯相比。
當層次轉換後,我們能見識到真正的惡。
李寶成,罪惡滔天的流竄強姦犯,可能涉嫌強姦婦女380人,最後被判處了死刑。其餘強姦過程中使用了各種手段導致受害人受傷或死亡的案件亦不罕見。
相比之下,吳亦凡的行為在其他量刑同樣為十年以上、無期、死刑的罪犯相比,並不十分惡劣,因此判處有期徒刑足以。
數罪併罰是什麼
數罪併罰是指一個人同時觸犯多個罪名,多個罪名的最終執行方式。
細心的人可以發現,吳亦凡犯強姦罪,判處十一年六個月,犯聚眾淫亂罪,判處一年十個月,兩個加起來應該是十三年四個月,為什麼法院最後說決定執行十三年。
其實這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數罪併罰採取的是限制加重原則,也就是說,兩個判刑加起來,要在較重者及總和中決定一個執行期限,即吳亦凡同時犯兩個罪名,應當在十一年六個月到十三年四個月中決定具體的執行期限。
這個判決是最終結果嗎
不是的,這是一審判決結果,根據法律規定,被告人是有權利上訴的,上訴後將啟動二審程式,二審的處理結果才是最終結果。
若吳亦凡在一審中並沒有認罪,可以預計他是肯定會上訴的。
驅逐出境是服刑時執行還是服刑後執行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被判處徒刑的外國人,其主刑執行期滿後應執行驅逐出境附加刑的,省級公安機關在收到原執行監獄的上級主管部門轉交的原刑事判決書、執行通知書副本或者影印本後,應當指定罪犯所在地的地(市)級公安機關執行。
根據這個規定,明顯應當在服刑完畢以後,才會被驅逐出境,而不是直接就進行驅逐,何況直接驅逐到境外,也無法保障有期徒刑的執行,只有我們監獄對犯人進行的改造才是真正的改造。
驅逐出境是一個極少適用的附加刑,僅適用於外國人,並且也不是每個外國人犯罪都會適用,大多數是適用於非法入境的案件中,吳亦凡能夠適用此附加刑,還是有點“殊榮”的。
被驅逐出境後能馬上回國嗎
有人問到,那吳亦凡被驅逐以後,馬上又入境不就可以了嗎?
答案是不可以。
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一條……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內不準入境。
也就是說,吳亦凡被驅逐出境後,起碼要十年以後才能夠入境。
結合吳亦凡的個人情況,若二審維持原判,需要服刑十三年,並且他服刑期間沒有減刑,從2021年被拘留算起,吳亦凡將在2034年邁出監獄大門,然後馬不停蹄被送往關口,渡過十年,最早能在2044年重新邁進國門。
而2044年,吳亦凡已經是54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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