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遊戲

特殊作業方面七類典型重大隱患和一般隱患畫像

由 專注安全環保專案解讀 發表于 遊戲2022-12-02
簡介對於非火災爆燃危險場所(是否屬於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應結合實際判定,不能只看企業確定的場所清單)的動火作業未進行可燃氣體分析的,可根據實際情況來研判是否構成重大隱患

國家規定特殊作業有幾種

特殊作業方面七類典型重大隱患和一般隱患畫像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第十八條明確了企業“未按照國家標準制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將會判定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於如何正確理解《判定標準》的內容、如何準確判定企業在特殊作業方面是否構成重大隱患非常重要。下面,結合《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範》(GB 30871-2022)及企業的實際情況,談談如何細化理解《判定標準》的第十八條,明確哪些情況可判定為重大隱患,哪些可不必判定為重大隱患。

一、對判定標準的正確理解

對於“未按照國家標準制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應理解如下內容:

1。該條款不僅針對動火、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而是針對所有的特殊作業;

2。對於特殊作業從兩個方面考慮:有無特殊作業的制度、制度是否得以嚴格有效執行。

二、應判定為重大隱患的情況

1。未編制特殊作業方面的管理制度,判定為重大隱患。

企業沒有編制特殊作業方面的任何制度、缺少某一特殊作業的管理制度,滿足其中一項的,均可以判定為重大隱患。

2。企業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有重大缺失或缺陷,判定為重大隱患。

企業雖然編制了特殊作業方面的管理制度,各類特殊作業的管理要求均有,但制度存在如下問題依然可以判定為重大隱患:

(1)制度內容非常簡單、籠統,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制度中沒有明確各類特殊作業的管理流程、沒有明確特殊作業票的審批要求等。

(2)制度內容嚴重不符合標準的要求。如制度內容與GB 30871的要求相差很多,或者一些具體要求、關鍵資料等與標準均不一致(寬於標準)。

3。開展特殊作業未辦理安全作業票,判定為重大隱患。

企業在檢維修作業或其他作業時,涉及特殊作業(無論是哪一類特殊作業)而未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手續,可判定為重大隱患。目前對於絕大多數危險化學品企業來說,發生這種情況的機率較低,尤其是大中型企業。但一些小微企業對於特殊作業的理解不夠深入,不太清楚哪些作業屬於特殊作業,所以開展特殊作業不辦理安全作業票還是偶爾存在的。也有一部分企業是因為工作疏忽或者是沒有理解透特殊作業的含義,而存在不辦理安全作業票的現象。比如在防爆區使用柴油驅動割草機不認為是動火作業;在防爆區使用防爆插座不認為是臨時用電;同一項作業活動涉及多項特殊作業,比如同時涉及受限、動火、高處、臨時用電等,而沒有辦理臨時用電作業票等。對於應辦理安全作業票而沒有辦理的,是在認知或態度上存在問題,其性質相對較嚴重,均應判定為重大隱患。

4。開展動火作業(火災爆炸危險場所)、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未進行危險源辨識、未進行氣體分析,判定為重大隱患。

(1)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沒有進行危險源辨識,或安全作業票中危險源辨識結果欄空白,則可判定為重大隱患。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是特殊作業中固有危險性相對較高、易發生事故的兩項作業。作業前進行深入的危險源辨識,是分析出作業過程中可能潛在的風險並制定相應管控措施的前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部分企業特殊作業前雖然進行了危險源辨識,但辨識結果卻與實際情況有較大出入的(比如動火作業沒有辨識出火災、爆炸風險等),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考慮是否判定為重大隱患。

(2)動火作業(火災爆炸危險場所)、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未進行氣體分析,判定為重大隱患;作業開始時間距離氣體取樣時間超過了30分鐘,判定為重大隱患。對於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而言,作業前30分鐘內進行可燃、有毒、氧氣含量分析是必須要求。作業開始時間距離氣體取樣時間超過了30分鐘,作業點可燃、有毒、氧氣含量可能會發生變化,作業時可能會導致事故的發生。

5。 特殊作業審批程式錯誤,判定為重大隱患。

(1)特殊作業實施先批准、後進行安全措施的落實、氣體分析的,判定為重大隱患。對於各類特殊作業正確的流程應該是:先進行危險源辨識、落實有關安全措施(包括氣體分析等),然後是有關人員對作業現場的檢查,稽核、批准有關安全作業票。然而部分企業卻是有關領導先同意開展某項特殊作業並在安全作業票上簽字,然後才是風險辨識、安全措施的落實、氣體分析,企業認為領導只負責同意不同意進行這項作業,風險辨識、安全措施的落實、氣體分析由現場人員完成,與領導無關,這是錯誤的特殊作業流程。

(2)作業票的稽核批准時間距離氣體取樣時間超過30分鐘,判定為重大隱患。這與上面提到的作業開始時間與氣體取樣時間超過30分鐘的道理是一致的。如果某位領導在作業現場檢查確認準備稽核、批准作業票時發現時間與氣體取樣時間超過了30分鐘,則應安排再次進行氣體分析併合格後,再在作業票上進行稽核批准簽字。

(3)未到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就簽發安全作業票,判定為重大隱患。目前依然有很多的企業實施“辦公室籤票”,這種現象一是標準不允許,二是不經現場檢查確認就籤批作業票,各方面潛在的風險很大,應該完全杜絕。

6。 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判定為重大隱患。

特殊作業中涉及的特種作業主要有電工作業、高處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相關作業人員應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該取證但沒有取證(經過專門的網站查詢)的,應判定為重大隱患;《特種作業操作證》因超期未複審等原因作廢的,判定為重大隱患。企業首先應明確哪些作業人員應該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然後及時組織或督促(承包商等)相關人員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7。 特殊作業現場安全管控措施嚴重缺失,判定為重大隱患。

部分企業致力於如何填寫一張“完美”的作業票,卻忽視了切實做好特殊作業現場的各類安全措施的落實。有時單純檢查特殊作業票,可能會很難發現問題,但將作業票與作業現場進行對比檢查,往往會發現作業現場存在若干問題。對於特殊作業現場存在嚴重問題的,可判定為重大隱患。比如:氣瓶之間間距、與動火點的間距不符合要求;電焊機、角磨機等未設定保護接地,未實現“一機一閘一保護”,帶電部位嚴重破損裸露等;作業現場未實現有效能量隔離、交出,未與生產系統做好現場隔離等;作業現場雜亂異常,作業人員“三違”現象嚴重,作業票中作業人員與現場作業人員不符,作業現場無監護人等;經訪談作業人員不瞭解作業現場風險及管控措施;其他較嚴重的情況。

三、可不判定為重大隱患的情況

對於是否判定為重大隱患應持有謹慎的態度,並從基於特殊作業風險管控的角度來考慮。切不可把特殊作業過程中所有的問題都判定為重大隱患,那樣會對企業的管理帶來莫大的不利影響,並且並無太大的實際意義。結合企業生產運營的實際情況及可能潛在的風險大小,對於以下情況可不判定為重大隱患。

1。特殊作業管理制度內容不全面但無關鍵性的缺項或問題;

2。特殊作業票內容與GB 30871附錄有一定的差距;

3。特殊作業票填寫不規範,如地點、作業內容等填寫不具體;作業人員證號填寫不準確;安全措施選擇不準確或填寫不準確,未與風險辨識結果完全對應;風險辨識結果不全面(但未缺少關鍵內容);作業票有塗改(非分析資料、作業時間等關鍵內容)等;

4。作業現場存在問題但不嚴重,如:作業現場未設定有關警示標識、現場物品有些雜亂、監護人未佩戴明顯標識、作業人員對現場風險及管控措施回答不是非常全面等;

5。特種作業人員取得了《特種作業操作證》(網上能查詢到)但未隨身攜帶(或未攜帶證件複製件);

6。特殊作業票未在現場公示,作業人員未隨身攜帶作業票(很快能提供且並非臨時辦理);

7。對於非火災爆燃危險場所(是否屬於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應結合實際判定,不能只看企業確定的場所清單)的動火作業未進行可燃氣體分析的,可根據實際情況來研判是否構成重大隱患。真正的非火災爆燃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重點防範的是火災不是爆炸,不能一概而論全部將未進行可燃氣體分析的動火作業判定為重大隱患。

推薦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