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遊戲

行賄罪會如何量刑?

由 資深刑辯 發表于 遊戲2022-12-01
簡介結合刑法體系與司法實踐,本文認為影響行賄罪量刑的因素除了行賄數額、行賄次數、行賄人數外,還有自首、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也稱特別自首)、坦白、認罪認罰、悔罪、從犯、初犯、退贓等量刑情節

什麼是強制猥褒

作者

李澤民律師:廣強執行主任,經辯中心主任,傳銷案件首席辯護律師

李蒙:廣強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研究員

行賄罪會如何量刑?

由於賄賂犯罪的隱秘性導致其查處難度較高,立法及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重受賄輕行賄”的司法傳統理念,因而對於行賄犯罪的處罰一直偏輕。“十八大”以來,國家嚴厲懲治腐敗犯罪,因此,2015 年11月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對行賄罪增設罰金刑、嚴格限縮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從寬幅度。

在目前司法實踐中,這樣的強力舉措推行的效果如何?目前行賄罪的量刑情節適用情況為何?刑罰適用情況如何?以及其他對於行賄罪具有影響的量刑因素是哪些呢?下文將為您一一揭曉。

行賄罪會如何量刑?

一、立法層面對於行賄罪的量刑規定

我國《刑法》第390條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

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簡單總結就是:

對於行賄罪的處罰,一般情況下,刑罰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如果情節嚴重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對應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如果情節特別嚴重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則對應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原為: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犯罪較輕的,或者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其中,對於追訴標準、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等的解讀,則需要藉助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貪賄司法解釋》),根據《貪賄司法解釋》的規定:

(1)追訴標準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

三萬元以上的

,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特殊情況下,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也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2)情節嚴重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標準

1。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

2。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上述情形)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嚴重的情節。

4。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3)情節特別嚴重或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標準

1。行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4。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從《貪賄司法解釋》可以看出,行賄罪的量刑主要依據為行賄金額,如一般入罪標準是3萬元,情節嚴重的標準是100萬~500萬元,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是500萬元以上。行賄行為導致的經濟損失也在量刑中佔據了重要的地位。

不過請注意,單純的經濟損失無法直接入罪,必須結合行賄行為。

行賄1萬元以上,造成經濟損失在50萬~100萬的,屬於追訴起點;

行賄1萬元以上,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500萬元的,屬於情節嚴重;

行賄1萬元以上,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此外,《貪賄司法解釋》的規定表明:“向三人以上行賄”系同等加重處罰情節,可見行賄人數亦是量刑中重要的考量因素。

儘管行賄次數不是行賄罪法定量刑情節,但由於反映了行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與再犯可能性,因此在量刑實踐中的分析中也會予以考量。

結合刑法體系與司法實踐,本文認為影響行賄罪量刑的因素除了行賄數額、行賄次數、行賄人數外,還有自首、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也稱特別自首)、坦白、認罪認罰、悔罪、從犯、初犯、退贓等量刑情節。

二、具體量刑因素的實踐考察

(一)罪中情節:行賄數額、行賄次數、行賄人數

行賄罪定罪處罰的基本模式為“數額+情節”,行賄數額是影響量刑的決定性因素之一。根據有論者對541件行賄罪案件進行實證研究發現,行賄金額在100萬以下的案件佔總案件的90%左右,也就是說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的行賄案件將會適用第一檔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除非具有法定的5種從重處罰情節被認定為嚴重)。

根據上述實證樣本統計結果顯示:行賄次數 3 次以上的 303 件,佔比 56。2%,多次行賄的佔到樣本總數的一半以上,其中不乏數十次行賄的,這說明行賄行為的慣用性。

行賄人數反映了行賄犯罪規模,行賄人數越多表明對法益侵害的程度越深,影響判處的刑罰也會越重。根據樣本統計,行賄人數常見的是3人以下,佔到85。4%,向3人以上行賄的為 79 人,佔 14。6%。

(二)罪後情節:自首、認罪認罰等

行賄人罪後表現對量刑起到至關重要作用。本文僅就適用較多的自首、特別自首、坦白、立功、認罪認罰、退贓、退繳違法所得幾種量刑情節進行考察。

實踐中以上幾種量刑情節常常同時適用,根據上述實證樣本顯示,其中適用數量最多的是認罪認罰,將近80%的行賄人都進行了認罪認罰,其次是自首、特別自首,合計約佔比55%,即超過一半的行賄人被認定為自首。適用坦白的人數佔比為39。18%,退贓和退繳違法所得的行為人佔比僅為13%,認定為從犯、立功的人僅有11人、21人,分別佔比2。03%、3。88%。

認罪認罰是2018年刑訴法增加的重要制度,給予了認罪認罰的行賄人以大量量刑優惠,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被廣泛採納。、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自首,尤其是行賄犯罪的特別自首制度,雖然《刑法修正案(九)》對於特別自首的從寬進行了限制,但是依然有大量的行賄人會在被追訴前(司法實踐中一般以刑事立案為節點)主動如實交代行賄行為。在上述樣本的統計中,自首(含特別自首)後,適用緩刑的有182人(均認罪認罰),被適用“減輕處罰”的有96人,還有60人因此被免除處罰。由此,可見

行賄人被認定為自首(含特別自首)後,其刑罰後果以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為主。

在541個樣本案例中,認定坦白的 212 人,獨立適用坦白的有 82人,均被從輕處罰,

但未出現因避免嚴重後果而減輕處罰

的情形。這符合我們對於“減輕型坦白”在司法實踐中適用受限的一貫判斷。

(三)刑罰適用情況一覽

根據刑法第390條,行賄罪法定主刑為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附加刑為罰金刑或沒收財產。根據有論者的實證研究,以及作者的檢索,我們並未發現有因行賄罪一罪適用無期徒刑、沒收財產的判例(有數罪併罰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案例),其實在行賄罪(單純只有一罪的情況,下同)的判罰案例中,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都不多見,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例更是少之又少。

仍以有論者統計的541個行賄案件為例,其中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僅有25人,佔比4。6%,而且有13人被判處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只有2人。

在上述的統計樣本中,大部分行賄案件的當事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拘役、拘役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統共佔比74%。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適用緩刑)的佔比達到22%,這其中又以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居多(佔該部分比重的70%)。

(四)量刑情節與實際量刑的關係一角

以最為引人關注的緩刑樣本與免予刑事處罰案例為視角,可以看到:

在有論者統計被判處緩刑樣本中,行賄數額均值38。71萬元,其中行賄數額50萬元以下的佔80%;行賄次數3次以下的佔比67。3%;行賄人數方面,向1人行賄的情節比例較高,佔比高達67。6%。在罪後情節適用方面,被判處緩刑的行為人均能夠認罪認罰,自首與坦白、認罪認罰共同適用的情形較為常見,其中獨立適用自首、特別自首的有124人,佔比為39。74%

根據上述樣本分析,在免予刑事處罰的78人中,行賄次數3次以內的佔比為87。2%;行賄人數中,向3人以下行賄的佔97。4%,佔據絕大多數,其中向1人行賄的為68人,佔87。2%;行賄數額中,1 0萬元以下的行賄數額佔71。8%。被免予刑事處罰的 78 人全部認罪認罰,其中,69人自首(包括特別自首),此外,78人均無前科。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想要為當事人爭取免予刑事處罰,行賄金額在10萬元以下,是比較有可能的;

想要為當事人爭取緩刑。行賄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是比較有可能的;

自首(含特別自首)、認罪認罰、坦白等量刑情節能夠對量刑產生顯著影響。

三、結語

立法在行賄罪的量刑配置上,呈現出常見的多層次,根據“數額+情節”的一般、嚴重、特別嚴重,分別配置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均配置了財產刑(根據《貪賄司法解釋》罰金最低10萬元)。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行賄罪量刑具有明顯的輕刑化趨勢,即重刑比例低、自由刑刑罰量較低、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比例高等特點,這一方面是由於“重受賄輕行賄”的司法傳統理念,另一方面也離不開每一起案件中專業刑辯律師的努力。

對於行賄罪的量刑而言,特別自首的認定不僅存在事實認定的疑難,也是法律適用的疑難,專業負責的刑辯律師能夠幫助辦案機關準確認定。而在行賄案件的認罪認罰過程中,專業刑辯律師的參與更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在刑辯律師積極參與下的勢均力敵的“談判”才能為當事人取得最佳的認罪認罰結果。

推薦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