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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盤朱樹英律師工程案例17:如何進行工期順延簽證?

由 工程與房產肖律師 發表于 遊戲2022-11-28
簡介(三)發包人或者監理人未發出開工通知,亦無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應當綜合考慮開工報告、合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或者竣工驗收備案表等載明的時間,並結合是否具備開工條件的事實,認定開工日期

工期延後怎麼下通知單

第一部分 案例17的基本情況

這是一個涉及如何確認工程工期的開工與竣工期間的案例,同時也是一個施工單位加強施工合同工期順延簽證和停工損失索賠的典型案例。

覆盤朱樹英律師工程案例17:如何進行工期順延簽證?

原告浙江杭州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於2013年1月向杭州中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專案公司、被告二立項主體、被告三投資主體連帶支付拖欠的包括保險金在內的工程款12005。74萬元,賠償經濟損失639。3萬元,並要求確認原告在被告拖欠工程款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案件審理過程中,在法庭查明三被告分別支付的工程款及累計總數後,原告撤銷對被告二、三的訴訟,並變更訴訟請求為8500萬元。被告提起反訴,按合同約定的工期以及逾期違約金比例,要求原告承擔逾期竣工的工期違約金6068。31萬元。

原告對被告的反訴提供了一系列反駁證據,證明工期的延誤完全是被告的過錯所造成,應由被告自己承擔責任。

經審理,杭州中院於2013年9月4日一審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646。86萬元及其利息,返還到期的工程保脩金1090。85萬元,賠償原告損失100萬元,原告在6737。70萬元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同時駁回被告工期賠償的全部反訴請求。

一審判決後,被告不服原判向浙江省高院提出上訴。因上訴費支付期限屆滿,經二審法院書面催告後,被告仍未支付,二審法院視其為不提出上訴,一審判決隨之生效。

覆盤朱樹英律師工程案例17:如何進行工期順延簽證?

第二部分 對案例17的覆盤

工期問題是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經常遇到的一類爭議,焦點往往會集中在如何認定開工或竣工日期。關於開工日期、竣工日期認定以及確認工期順延的方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均有具體明確的規定。

1。開工日期如何確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8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一)開工日期為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開工通知發出後,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為開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二)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進場施工時間為開工日期。(三)發包人或者監理人未發出開工通知,亦無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應當綜合考慮開工報告、合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或者竣工驗收備案表等載明的時間,並結合是否具備開工條件的事實,認定開工日期。

開工條件一般包括:(1)合同或協議已經簽訂;(2)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已經領取;(3)三材指標或實物已經落實;(4)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已經編制,並經批准;(5)臨時設施、工棚、施工道路、施工用水、施工用電等條件已基本完成;(6)工程定位測量已具備條件;(7)施工圖紙預算已經編制或審定;(8)其他條件,比如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工藝裝置等能滿足連續施工要求;臨時裝置能滿足施工和生活的需要;施工器械經過檢修能保證正常運轉;勞動力已調集能滿足施工需要;安全消防裝置已經備齊等條件。

在本案中,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開工日期以開工報告為準,工期為日曆天數700天。根據開工報告,原告實際於2007年6月9日開工,應在2009年5月9日前完工。

2。竣工日期如何確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9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本案中,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工程復工後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就是簽證。雙方在2011年3月簽訂《工程款補償的協議》明確了因被告的原因工期延誤,由被告補償原告800萬元,該協議簽訂前,有關追償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其他補償;同時明確了本工程在2011年7月底前達到竣工驗收條件。雙方在《第64次工地會議紀要》上再次明確了工程在2011年7月31日竣工,2011年3月24日必須復工。工程在2010年12月11日因建設單位部分施工圖未經原設計認可及審查機構審查,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逾期1年以上被相關部門通知停工,直到2011年10月25日才復工。因此,竣工時間亦應在復工後相應往後順延至2012年3月4日。原告2012年1月13日提交竣工驗收,工程於2013年3月25日竣工驗收合格。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原告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故原告主張其竣工日期為2012年1月13日得到法院的認可。

3。順延工期如何認定?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可以辦理工期順延,合同完工期限可以延後而不承擔責任。承包人辦理工期順延簽證應根據合同約定的事由和期限,並辦妥雙方籤認的補充協議和確認手續。如果一方不同意籤認,承包人應依法辦妥工期順延簽證的送達手續。

在一方拒絕簽證時,送達是形成證據的橋樑,是當事人實現其簽證利益的重要方式,送達的成功與否牽動著證據是否形成。一方不確認或拒絕簽證的對策:賓館發傳真;快遞送來回;掛號並公證。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10條規定,當事人約定順延工期應當經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簽證等方式確認,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確認,但能夠證明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申請過工期順延且順延事由符合合同約定,承包人以此為由主張工期順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當事人約定承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內提出工期順延申請視為工期不順延的,按照約定處理,但發包人在約定期限後同意工期順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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