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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以下四類人犯罪不適用死刑

由 法訊 發表于 遊戲2022-10-13
簡介處於14週歲的以下的人犯罪的,刑事責任法律規定不予追究,那麼死刑自然不會適用

流產的婦女適用死刑嗎

法律規定:以下四類人犯罪不適用死刑

死刑,也被稱為極刑,處決、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利,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

我國《刑法》規定對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適用死刑。但是為體現法律的人性化,基於人道主義,法律規定了對特殊人員犯罪不適用死刑。這主要包括以下四類,今天為大家詳細講解一下:

1。犯罪的時候未滿18週歲的人

未滿18週歲的人又分為兩個階段:14—18週歲人犯罪的,14週歲以下的人犯罪的。

不滿14週歲的人犯罪的,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

,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該條規定的初衷是出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14歲以下的少年兒童犯任何罪可以免於任何的刑事追究。處於14週歲的以下的人犯罪的,刑事責任法律規定不予追究,那麼死刑自然不會適用。

其次是14—18週歲的人犯罪的,依法不適用死刑。未成年人由於其生理和心理發育尚未成熟,社會閱歷、社會經驗也有限,從充分體現保護青少年和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刑法》規定對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包括不適用死刑緩期。

值得注意的是,

未滿18週歲是指在犯罪的時候未滿18週歲,而不是指在抓獲的時候或者審判的時候未滿18週歲。

例如,犯罪分子在17歲時實施了搶劫殺人行為,30歲時才被抓住審判,則依然認定為未成年人犯罪,不適用死刑。

法律規定:以下四類人犯罪不適用死刑

2。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

胎兒、嬰兒是無辜的,出於人道主義考慮,不能因為孕婦有罪而誅及胎兒或嬰兒。“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被告人是懷孕的婦女,也包括審判前在羈押受審時已是懷孕的婦女。因此,對於犯罪的懷孕婦女,在她被羈押或者受審期間,無論其懷孕是否屬於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也不論其是否自然流產或者經人工流產,以及流產後移送起訴或審判期間的長短,都應視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能適用死刑。如;黑龍江“孕婦為夫獵豔殺人案”,被告譚某某因孕期未被適用死刑。

3。審判的時候已滿75週歲的人

《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也就是說,75週歲以上的老人犯罪的,一般情況下是不適用死刑的,對審判時滿75週歲的老年人就不能判處死刑。哪怕他犯罪時不滿75週歲審判時滿了也不能判處死刑。如:如實施搶劫殺人時是60歲,被抓審判時是76歲,那麼就不適用死刑。但是,如果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如肢解、毀容、烹煮等惡劣手段折磨被害人死亡)的,刑法規定可以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只是相對不適用死刑,是有條件的不適用死刑,並不是絕對的。

法律規定:以下四類人犯罪不適用死刑

4。無刑事責任的人

上述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亦屬於無刑事責任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那麼自然不適用死刑。另外,還有一類無刑事責任的人,即:精神病人。《刑法》第十八條規定了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該條之所以這樣規定的原因,是因為精神病人對外界事物沒有正常的認知,其行為沒有犯罪故意,不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需承擔刑事責任,那麼自然也無法使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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