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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死刑,光是知道數字還不夠

由 蚊子閱讀 發表于 遊戲2022-10-06
簡介最近他與劉志強教授(Zhiqiang Liu,音譯)合作,再度展開此領域的研究,不但反駁批評最力的對手,同時提供能支援他原先結論的證據:當定罪率每提高1%時,謀殺率就會下降1%,當死刑執行次數每增加1%時,謀殺率約下降0

你為什麼支援死刑毒販

我們會要求陪審員面對一些極為困難的問題,但是為什麼同時卻又禁止他們思考其他的問題?要不是我們對陪審員能做什麼的看法相當混亂,不然就是司法制度的設計是為了律師、法官,以及其他靠混亂起家人士的特定利益—就像律師仰賴的是陪審團程式中最微小的混亂而能提出上訴,或者是像法官仰賴證據的秘密規定而使自己成為不可或缺的角色。指示陪審團忽略他們在法庭外聽到任何東西的法官,就好比是司法體系下的工會電工,這些電工不讓任何人碰觸電燈的開關。如果人們開始碰觸電燈開關,就會減少電工的工作機會;如果陪審員開始自行收集所需的資訊,就會減少法官的工作機會。經濟理論已經提出預測,特定的利益團體將嘗試操縱職場的規則,以使他們自己成為不可缺少的一分子。

關於死刑,光是知道數字還不夠

所有人都知道工會的強迫僱傭制,而且所有人都知道複雜的立法—由律師所草擬—也只有律師能看得懂。但是大多數人似乎沒有看出,法官們也發展出證據的秘密規定,以維持對法官的需求你可能會認為如果不是法官控制資訊的流量,陪審員可能會淹沒在一堆不相關的資訊裡。但是透過由律師(以現金)支付過度使用法庭的時間,將是這個問題最有效率的解決方式。假定陪審員有能力分辨好與壞的論點,律師就沒有必要浪費時間上演許多不相關的雜耍表演。正確的目標是讓所有人擁有正確的誘因。對陪審員而言,這代表做出好與壞的判決會有賞罰之分。對法官而言,這代表打破他們的司法獨佔權—決定法庭中哪些事物是與案情有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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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律師而言,對他們收取佔用法庭時間的費用,使他們不再浪費時間設法多方說服陪審團。同時也別忘記,誘因是整個刑事司法體系的目的:我們設法為犯罪行為創造的誘因(正確的說法是反誘因)。大體上而言,罪犯必定是喜愛風險的人;否則他們寧可幫人洗車而不會成為罪犯。大體上而言,玩樂透的人也必定是喜愛風險的人;否則他們會買公債而不會買樂透彩券。你可能會認為罪犯與樂透愛好者通常是同一批人。這可能是一種錯誤的結論。畢竟,喜愛風險的人喜歡將他們所有的雞蛋擺在同一個籃子裡,這意味著他們追求的是犯罪或樂透中的一種,但不會同時追求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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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你希望瞭解是什麼原因吸引人們犯罪,最好先了解是什麼原因吸引人們從事高風險的活動,所以我們應該先了解是什麼原因吸引人們購買樂透彩券。樂透彩券之所以具有吸引力,是因為高額獎金或(相對)高的中獎機會。如果你舉辦一項樂透,而你準備付一千萬美元的獎金,你可以提供一個一千萬美元的獎項或是十個一百萬美元的獎項。請問哪一種方式比較吸引人?通常應該是前者。在大多數情況下,樂透迷寧可以比較低的機率贏得比較高的彩金,也不要以比較高的機率贏得比較低的彩金。那是因為寧可選擇以比較高的機率贏得比較低的彩金的人,會偏好將錢擺在銀行做定期存款,也不會購買樂透彩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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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你想將樂透的吸引力提高,最好是將彩金加倍,而不是將中獎人數加倍。講得更精確一點,將中獎人數加倍對於永遠不會購買樂透的人較具吸引力,而將彩金加倍將對那些實際上會購買樂透彩券的人更具吸引力。對樂透有效的方式同樣也適用於賽馬,我的賭馬顧問渥爾夫(Maury Wolff)證實三連勝的賭馬票,也就是能以非常小的賭金贏得非常高的彩金,通常是賽馬場中最受歡迎的賭馬票(也是賽馬場最主要的利潤來源)。那麼為什麼賽馬場會持續提供彩金二美元的賭馬票?根據渥爾夫指出,這是因為三連勝的大獎贏家通常會將獎金帶回家,而贏得二美元彩金的贏家通常會繼續賭下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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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對賽馬場業主造成一種很有趣的抉擇,雖然這點與我們的主題沒什麼關係,但是重點在於賭客喜歡大獎與低中獎率。現在我們將同樣的道理應用在嚇阻犯罪。在大多數情況下,罪犯寧可選擇就逮機會較低的重罪,也不願意選擇就逮機會較高的輕罪。那是因為偏好就逮機會較高的輕罪者,通常已經從事一些像是建築或採礦的工作,而不再從事犯罪。因此如果你希望降低犯罪對罪犯的吸引力,最好是將定罪率加倍,而不是將刑期加倍。將有期徒刑罪犯的坐牢時間平均增加10%,犯罪率將會下降。將定罪率提高10%,犯罪率將會下降更多。如同任何風險的喜愛者,罪犯喜歡靠運氣,因此當就逮機會大增時,就會嚴重打擊他們計程車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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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刑罰無法嚇阻犯罪,實施這些刑罰就沒有什麼意義。幸好此等刑罰很有成效。以死刑為例,每次當我聽到政客們重複述說死刑的嚇阻效果沒有實際證據時,都會讓我感到十分驚訝。的確沒有證據顯示當人們「立法制定」死刑時具有嚇阻效果。但是「執行」一次死刑時就完全不是這麼回事。三十年來,多種經濟期刊已經發表大量嚇阻效果的證據—當每一次死刑實際執行後,可以預防八次至二十四次的謀殺不等。一九七零年代中期,艾爾力克教授(Issac Ehrlich)首開先河地展開以精密的統計方法評估定罪與刑罰的嚇阻效果。最近他與劉志強教授(Zhiqiang Liu,音譯)合作,再度展開此領域的研究,不但反駁批評最力的對手,同時提供能支援他原先結論的證據:當定罪率每提高1%時,謀殺率就會下降1%,當死刑執行次數每增加1%時,謀殺率約下降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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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理論上預測的,刑罰的輕重確實攸關嚇阻犯罪的成效,但是定罪率的高低具有更大的影響。我十分感謝艾爾力克教授的研究成果,因為我在教室裡用這些研究成果對學生證明三個重點。第一,誘因攸關重大,即使是謀殺也一樣。第二,經濟理論預測—資料也確認—部分誘因比其他誘因更有效果。第三,如果你想給出政策建議,光是知道你的數字還不夠,你必須有你的價值觀。雖然艾爾力克教授說服大多數經濟學家死刑的確有用,但他本人卻是位強烈反對死刑的人士。如果我們關心嚇阻的成效,就必須面對一種基本的經濟現實:許多罪犯的刑罰太輕,因為其他罪犯的刑罰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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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監獄空間有限的世界裡,長刑期的判決會將一位罪犯從街頭關進監獄,代價是必須釋放另一位罪犯。如果小偷甲佔據一間牢房五年的時間,那麼就沒有多餘的牢房給強盜乙。但是將小偷甲關進監獄的檢察官,並不會因為迫使另一位檢察官不得不讓強盜乙逍遙法外而受罰。換句話說,這位檢察官並不需要承擔他本身決策的成本。他的誘因是將監獄空間浪費在開空頭支票、內線交易以及非暴力的毒販身上,而非用在另一個法庭受審的強盜、小偷與殺人犯身上。每一家大公司都面臨同樣的問題。經理人就如同檢察官,他們會竭盡全力抓住任何可以抓住的資源,而不管會對公司整體上造成多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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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乎在每一個案例中,解決方案是給予經理人一個預算,使他知道今天他要三十部傳真機,將會影響到他明天需索一百部電腦的機會。如每一個人所知,這項解決方案離理想非常遙遠,因為經理人在提出首次分配預算時會膨脹他的需求。但是每一個人也知道,這比沒有任何預算限制而讓經理人需索無度要好上太多。在私人企業行得通的方式,在刑事司法體系也行得通。給予每位檢察官一個預算,例如一個月判決三百五十年刑期。每個月內,這位檢察官不得起訴超過這個上限的嫌犯。我們能提供一些彈性,讓檢察官彼此互相「商借」刑期,然後在未來「歸還」。一位在某案件中要求長刑期的檢察官應該知道,他這麼做會以未來的案件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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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會主張讓各案件彼此受影響是錯誤的。但我的回答是,由於監獄空間有限,各案件之間「已經」互相影響。問題在於讓檢察官「知道」這項成本,同時給予他一種因應這種情況的誘因。檢察官如同陪審員、法官、罪犯一樣,都受到人類行為一體適用的法則支配:當他們不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時,他們的行為很可能會不負責任。有較佳的誘因,我們才能擁有較佳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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