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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摩托車不戴頭盔導致身亡,駕駛員自擔20%民事賠償責任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遊戲2022-08-18
簡介”的規定,葉某駕駛摩托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和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加大、加重事故的損害後果,對損害的發生和擴大具有一定的過錯,可以相應減輕張某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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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網訊 盛夏天氣炎熱,不少群眾為圖省事,不戴安全頭盔就駕駛摩托車出行,然而行駛中一旦發生事故,傷者自己也要擔責。記者今天從韶關市乳源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瞭解到,該院審結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葉某在駕駛二輪摩托車時未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佩戴安全頭盔,搭載同樣未戴安全頭盔的未成年人小麗、小芳、小強(均為化名),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葉某和小麗當場死亡。不戴安全頭盔的後果,駕乘人員真的能承受嗎?

2021年5月,張某駕駛小型轎車在240國道往乳源方向超速行駛,未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追尾碰撞到前方由葉某駕駛的搭載其餘三名未成年人的普通二輪摩托車,造成摩托車駕駛員葉某和小麗當場死亡、小芳和小強受傷及上述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張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葉某、小麗、小芳、小強不承擔事故責任。葉某的行為和過錯不對該事故發生起作用。但是,載人超過核定人數和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加大、加重事故的損害後果。後葉某家屬將張某及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全部損失107616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規定,葉某駕駛摩托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和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加大、加重事故的損害後果,對損害的發生和擴大具有一定的過錯,可以相應減輕張某的責任。

綜合本次事故發生的原因、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損害後果,對於責任承擔比例,法院依法酌定受害人葉某對本次事故的損害後果按20%的比例承擔責任,張某按80%的比例承擔責任,小麗、小芳、小強不承擔事故責任,判決張某及保險公司合計賠償葉某家屬80萬餘元。

法官提醒:當前交通事故頻發,摩托車機動靈活但穩定性差,在發生事故時,致殘率、致死率極高,本案中,葉某在事故中的損傷主要在頭部,為機械性外力致顱腦損傷死亡,與未佩戴安全頭盔有直接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對於頭盔的佩戴就有明確的規定,為了自身安全,再次提醒摩托車駕乘人員,文明守法出行,從你我做起。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卜瑜 通訊員:張思思、林智芬、張嫻

[編輯: 李詩琪 ]

【來源:大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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