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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釋出通知:加強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管理

由 齊魯壹點 發表于 遊戲2022-07-15
簡介同時,《通知》立足“誰的網路誰負責”,要求清算機構建立入網特約商戶資訊平臺,並遵循最小必要原則採集特約商戶核心入網資訊,對成員機構接入本網路的特約商戶的真實性、安全性和合法合規性進行必要審慎管理,對成員機構與入網特約商戶、支付受理終端的關聯

中國移動白名單如何設定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管理的通知(銀髮〔2021〕259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國有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各非銀行支付機構;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網聯清算有限公司、連通(杭州)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為加強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管理,維護支付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付受理終端業務管理

(一)銀行卡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

1。銀行卡受理終端生產與登記管理。1臺銀行卡受理終端只能對應1個受理終端序列號。清算機構、收單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強化銀行卡受理終端安全管理的通知》(銀髮〔2017〕21號)規定,對銀行卡受理終端採取密碼識別技術等有效手段,確保銀行卡受理終端序列號不被篡改。

清算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銀行卡受理終端註冊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要求銀行卡受理終端合作生產廠商(以下簡稱合作生產廠商)向管理平臺報送銀行卡受理終端序列號及序列號金鑰、對應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等收單機構名稱。

清算機構應當建立合作生產廠商評估管理機制。對於未按要求生產銀行卡受理終端、報送銀行卡受理終端序列號登記資訊,或存在參與違法違規活動等情形的合作生產廠商,清算機構應當採取要求其限期整改、降低評估等級直至停止合作等措施。

清算機構可以自行或委託其他機構建立管理平臺、評估管理合作生產廠商。

2。銀行卡受理終端入網管理。1臺銀行卡受理終端只能對應1個特約商戶。收單機構應當建立銀行卡受理終端序列號與下述5要素資訊的關聯對應關係,在辦理銀行卡受理終端入網時將相關資訊報送至清算機構,並確保該關聯對應關係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

(1)收單機構程式碼;

(2)特約商戶(含小微商戶,即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免於辦理工商註冊登記的實體特約商戶,下同)編碼;

(3)特約商戶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小微商戶為其主要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下同);

(4)特約商戶收單結算賬戶;

(5)銀行卡受理終端布放地理位置。

清算機構應當及時核驗收單機構報送的銀行卡受理終端入網資訊和合作生產廠商報送的銀行卡受理終端登記資訊,核驗不一致的不得入網。

原則上銀行卡受理終端應當具備定位功能。對於不具備定位功能的銀行卡受理終端,收單機構應當確保其被用於特約商戶固定經營場所和合法合規用途。

3。銀行卡受理終端退出管理。因收單機構與特約商戶收單服務協議終止,或特約商戶申請停用銀行卡受理終端的,收單機構應當及時關閉銀行卡受理終端業務功能,並收回銀行卡受理終端。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當確保銀行卡受理終端業務功能持續處於關閉狀態。

收單機構應當在關閉銀行卡受理終端業務功能後2日內,將銀行卡受理終端登出資訊報送至清算機構。清算機構應當自收到銀行卡受理終端登出資訊之日起,停止為該銀行卡受理終端發起的業務提供轉接清算服務,直至該銀行卡受理終端按規定重新入網。

4。存量銀行卡受理終端改造或更換管理。對於本通知釋出前已辦理入網,但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銀行卡受理終端,收單機構應當按照清算機構規則限期進行改造或更換。

清算機構應當按照審慎原則制定本機構入網銀行卡受理終端改造或更換規則,要求收單機構限期完成對相關銀行卡受理終端的改造或更換;逾期未完成的,應當暫停為相關銀行卡受理終端發起的業務提供轉接清算服務。

(二)條碼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

1。條碼支付受理終端管理。對於具備採集多項支付資訊和參與發起支付指令等功能的條碼支付受理終端,清算機構、收單機構應當參照銀行卡受理終端相關規定建立健全管理規則,並對不符合規則的存量條碼支付受理終端限期進行改造或更換。收單機構應當按照本通知相關規定建立並報送條碼支付受理終端序列號與相應5要素資訊的關聯對應關係,並確保該關聯對應關係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

原則上條碼支付受理終端應當具備定位功能。對於不具備定位功能的條碼支付受理終端,收單機構應當確保其被用於特約商戶固定經營場所和合法合規用途。

2。條碼支付輔助受理終端管理。對於僅具備條碼讀取或展示功能、不參與發起支付指令的條碼支付掃碼裝置、顯碼裝置和靜態條碼展示介質等條碼支付輔助受理終端,收單機構應當建立特約商戶編碼與下述4要素資訊的關聯對應關係,並確保該關聯對應關係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

(1)收單機構程式碼;

(2)特約商戶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3)特約商戶收單結算賬戶;

(4)條碼支付輔助受理終端布放地理位置。

3。收款條碼管理。對於為個人或特約商戶等收款人生成的,用於付款人識讀併發起支付指令的收款條碼,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等為收款人提供收款條碼相關支付服務的機構(以下統稱條碼支付收款服務機構)應當制定收款條碼分類管理制度,有效區分個人和特約商戶使用收款條碼的場景和用途,防範收款條碼被出租、出借、出售或用於違法違規活動。對於具有明顯經營活動特徵的個人,條碼支付收款服務機構應當為其提供特約商戶收款條碼,並參照執行特約商戶有關管理規定,不得透過個人收款條碼為其提供經營活動相關收款服務。

條碼支付收款服務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禁止個人靜態收款條碼被用於遠端非面對面收款。確有必要進行遠端非面對面收款的,條碼支付收款服務機構應當對相應收款人實行白名單管理,並審慎確定白名單准入條件與規模、個人靜態收款條碼的有效期、使用次數和交易限額。對於透過截圖、下載等方式儲存的個人動態收款條碼,應當參照執行個人靜態收款條碼有關規定。

(三)創新支付受理終端等相關業務。收單機構、清算機構採用創新支付受理終端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範支付創新業務的通知》(銀髮〔2017〕281號)規定,至少提前30日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

鼓勵收單機構為特約商戶提供支援銀行卡支付、條碼支付等多種支付方式的支付受理終端。收單機構不得引導特約商戶拒絕受理任何合法的支付方式。

二、特約商戶管理

(一)資訊核實。收單機構應當在初始拓展特約商戶,以及與特約商戶業務存續期間,採取有效方式核實特約商戶身份資訊。對於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實體特約商戶,應當透過現場面對面方式核實。對於無固定經營場所的實體特約商戶和網路特約商戶,原則上應當透過人工或智慧客服同步影片等方式核實。對於透過電子商務平臺開展經營活動的網路特約商戶,收單機構在確保履行收單業務管理主體責任的前提下,可以由電子商務平臺輔助核實特約商戶身份資訊。

資訊核實過程中,收單機構應當以顯著方式向特約商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被授權人提示出租、出借、出售支付受理終端(含條碼支付輔助受理終端,下同)、收款條碼、網路支付介面和收單結算賬戶的風險及責任。特約商戶收單結算賬戶設定為非同名賬戶的,收單機構應當對特約商戶與非同名賬戶開戶人是否存在同一品牌連鎖經營、集團化管理等合法資金管理關係進行稽核,並對非同名賬戶的開戶人進行身份識別和意願核實。

收單機構應當自本通知釋出之日起1年內完成全部存量特約商戶身份資訊核實工作,形成工作報告備查。

(二)資訊平臺。清算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機構入網特約商戶資訊平臺,對收單機構與入網特約商戶、支付受理終端的關聯關係和收單交易風險進行必要監測。資訊平臺應當遵循最小必要原則採集收單機構程式碼、特約商戶名稱、特約商戶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特約商戶編碼、支付受理終端型別及序列號、業務型別、收單結算賬戶、特約商戶經營地址、支付受理終端(網路支付介面)的布放地理位置、聯絡方式等特約商戶核心入網資訊。收單機構應當於特約商戶入網、變更、終止服務後2日內向清算機構報送上述資訊。

(三)變更管理。特約商戶申請變更收單結算賬戶、支付受理終端布放地理位置等資訊的,收單機構應當在辦理變更前重新核實特約商戶身份資訊。

清算機構應當對特約商戶入網資訊變更情況進行監測,發現同一特約商戶頻繁變更核心入網資訊、經不同收單機構報送資訊不一致、被收單機構多次清退或與其他特約商戶經營地址和聯絡方式相同等可疑情形的,應當要求相關收單機構進行風險排查,並反饋排查結果。對於未按期反饋排查結果的收單機構,清算機構應當採取限期整改、延遲業務清算、降低業務額度、暫停交易等必要風險防範措施。

三、收單業務監測

(一)交易資訊管理。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應當建立交易資訊分類分級管理規則,按照依法、審慎、必要和誠信原則處理客戶交易資訊,採取必要安全技術措施確保交易資訊保安,防止交易資訊洩露、被篡改或丟失。

清算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完善跨機構支付業務報文規則,支援本機構成員機構向客戶提供合理必要的交易資訊查詢服務;對於同一交易由不同清算機構參與處理的情形,可由清算機構自行協商或者會同支付行業自律組織建立交易資訊關聯和查詢機制;明確成員機構使用交易資訊的用途,確保資訊使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利用交易資訊開展不公平競爭;建立成員機構報文傳輸行為評估機制,對於存在漏報、錯報、偽造交易資訊等行為的成員機構,清算機構應當採取限期整改、延遲業務清算、降低業務額度、暫停交易等必要風險防範措施。

(二)交易資訊核對。清算機構應當會同收單機構核對交易資訊和支付受理終端、特約商戶入網資訊的一致性,發現支付受理終端序列號、收單機構程式碼、特約商戶編碼、交易位置等資訊不一致的,應當要求收單機構進行風險排查,並反饋排查結果。對於未按期反饋排查結果的收單機構,清算機構應當採取限期整改、延遲業務清算、降低業務額度、暫停交易等必要風險防範措施,並將有關情況報告收單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三)支付受理終端位置監測。收單機構應當運用支付受理終端定位技術,或採取與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等為付款人提供付款掃碼相關支付服務的機構(以下統稱條碼支付付款服務機構)開展聯合監測等有效措施,監測實體特約商戶支付受理終端的實際位置,並核驗支付受理終端實際位置與登記布放地理位置(特約商戶經營地址)的一致性。清算機構應當制定聯合監測相關標準和規則,透過條碼支付付款服務機構傳輸的付款人移動終端位置資訊,或其他關於支付受理終端實際位置的推算方式,對支付受理終端位置進行核驗。

對於無法確定實際位置,或實際位置與登記布放地理位置(特約商戶經營地址)不符的支付受理終端,收單機構應當暫停支付受理終端業務功能,並立即核實;經查實特約商戶存在風險的,應當暫停為特約商戶提供收單服務;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

(四)專項監測。收單機構應當針對特約商戶型別、地域、交易特徵等建立健全監測機制,並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支付行業自律組織和清算機構釋出的風險提示調整監測指標、完善監測模型。對於個人收款條碼、使用個人賬戶作為收單結算賬戶的特約商戶和邊境地區支付受理終端,應當進行專項監測。

(五)資金結算監測。清算機構開展支付機構備付金相關業務的,應當結合備付金風險監測工作,對特約商戶實際收單結算賬戶與入網報送收單結算賬戶資訊的一致性、資金結算業務和交易情況的匹配性進行監測。對於特約商戶的實際收單結算賬戶與入網報送收單結算賬戶不一致、同一特約商戶頻繁變更收單結算賬戶、結算資金與交易情況不匹配等可疑情形,清算機構應當要求支付機構進行風險排查,並反饋排查結果。對於未按期反饋排查結果的支付機構,清算機構應當採取限期整改、延遲業務清算、降低業務額度、暫停交易等必要風險防範措施,並將有關情況報告收單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四、監督管理

(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切實履行屬地監管職責,將本通知執行情況納入業務檢查重點,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凡是涉及跨境賭博、電信網路詐騙等重大犯罪案件的,應當倒查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執行本通知規定的情況。

(二)銀行、支付機構違反本通知規定,情節輕微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可以責令清算機構暫停為其提供轉接清算服務。

(三)清算機構違反本通知規定,明知或應知成員機構違反本通知規定但未採取相應管理措施,情節輕微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五、附則

(一)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清算機構應當會同成員機構對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存量支付受理終端管理、入網特約商戶資訊平臺、支付受理終端位置監測等相關實施方案,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實施方案及進展情況。

(三)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相關行業自律規則。

中國人民銀行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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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管理的通知》答記者問

日前,中國人民銀行釋出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通知》回答了記者提問。

Q:《通知》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A:支付受理終端涉及支付資訊的讀取、採集和支付指令的生成,其安全性和合規性對保障支付資訊與資金安全具有重要意義。人民銀行高度重視支付受理終端相關風險防範工作,先後釋出銀行卡收單業務、受理終端安全、條碼支付業務等系列制度,對維護收單市場秩序、保護社會公眾資訊與資金安全發揮了積極作用。

與此同時,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管理也面臨一些新問題、新挑戰。例如,部分市場主體變造交易的手段不斷翻新,透過擅自更改終端交易路由、商戶編碼、商戶名稱、交易地址等方式隱藏違規交易,導致交易資訊難以還原真實消費場景,不僅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引發投訴糾紛,還為不法分子借道轉移違法犯罪資金帶來可乘之機。還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收款條碼轉移賭資,為跨境賭博活動提供支付通道。為有效提升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風險管理水平,有力斬斷跨境賭博等犯罪“資金鍊”,保障社會公眾利益,人民銀行在深入調研、廣泛徵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通知》。

Q:《通知》對銀行卡受理終端有哪些管理要求?收單機構、清算機構為什麼均需對受理終端進行管理?

A:《通知》圍繞銀行卡受理終端全生命週期管理,要求收單機構建立終端序列號與收單機構程式碼、特約商戶編碼、特約商戶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特約商戶收單結算賬戶、銀行卡受理終端布放地理位置等五要素關聯對應關係,並確保該關聯對應關係在支付全流程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圍繞上述要求,立足支付市場主體不同職責,建立多層次規範機制,形成各司其職、多方共治的管理體系。

一方面,秉承“誰的終端誰負責”,壓實收單機構關於收單業務的主體責任。收單機構應建立終端序列號與五要素關聯對應關係,受理終端使用期間變更任一要素的,應重新履行相關稽核手續。收單機構應採用具備密碼識別技術的銀行卡受理終端,確保終端發起交易可被準確追溯。

另一方面,秉承“誰的網路誰負責”,壓實清算機構關於本網路秩序的維護責任。清算機構應組織成員機構對本網路入網終端進行全面梳理、評估,對不符合通知要求的終端按照風險評級限期清退或升級改造。同時,建立入網銀行卡受理終端註冊管理平臺,會同成員收單機構在終端入網、變更、監測、退出等環節,對終端序列號與五要素關聯對應關係進行全生命週期管理。一旦監測發現相關要素與原繫結關係不一致的,清算機構、收單機構應採取風險核查與處置措施,有效防範“移機”“套碼”等風險。考慮同一終端可能入網多家清算機構,為避免重複建設,清算機構可自建或委託其他機構代為建立管理平臺,但其主體責任不因委託關係而轉移。被委託機構範圍包括其他清算機構、行業自律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等,具體物件及模式由清算機構自主確定。

Q:《通知》對條碼支付受理終端提出了哪些管理要求?

A:《通知》遵循同類業務同等標準的原則,結合條碼支付受理終端與傳統銀行卡受理終端的異同點,對特約商戶的條碼支付受理終端實施分類管理。對於與傳統銀行卡受理終端類似,可採集主要支付資訊、參與發起支付指令的條碼支付受理終端,如卡碼複合智慧終端等,執行與銀行卡受理終端同等的監管要求。對於僅具備條碼讀取或展示功能、不參與發起支付指令的條碼支付輔助受理終端,如掃碼槍或盒子、顯碼裝置、靜態碼牌等,考慮條碼支付的普惠性,要求透過建立商戶與收單核心要素對應關聯關係、加強監測手段等方式強化風險防控。此外,對於不具備定位功能的條碼支付輔助受理終端,要求透過付款人的交易位置或其他關於移動終端實際位置的推算方式進行終端交易位置監測,防範終端濫用風險。考慮實施前述監測需收單側、賬戶側機構進行合作銜接,要求由清算機構會同收單側、賬戶側成員機構建立終端位置聯合監測標準和規則,在採取加密、去標識化等必要安全技術措施確保資訊保安的前提下,共同確定核驗頻率、標準、模式等操作路徑。

Q:《通知》如何規範個人收款條碼?

A:近年來,個人收款條碼得到廣泛運用,有效滿足了社會公眾的個性化、多樣化支付需求,提高了小微經濟、地攤經濟的資金收付效率。但與此同時,個人收款條碼也存在一些風險隱患。例如,部分機構使用個人收款條碼轉賬業務辦理大量生產經營、生活消費交易,既混淆了交易性質,導致交易資訊失真,影響風險監測效果,也不利於藉助支付服務為經營活動賦能增值。還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跑分平臺”,以高額收益為餌吸引大量人員使用個人靜態收款條碼與賭客“點對點”線上遠端轉移賭資,將賭資分拆隱藏於眾多正常交易場景,擾亂了條碼支付業務正常秩序,影響了涉賭“資金鍊”追溯機制的實效。

為在防範風險的前提下更好發揮收款條碼的普惠性、便利性,《通知》提出以下針對性要求。一是對具有明顯經營特徵的個人收款條碼使用者參照特約商戶管理,要求為此類個人使用者提供商戶收款條碼,提升對個人經營者的收單服務質量。二是要求個人靜態收款條碼原則上禁止用於遠端非面對面收款,確有必要的實行白名單管理,以防止個人靜態收款條碼被出售、出租、出借用於搭建賭博活動線上充值通道。三是對透過截圖、下載等方式儲存的個人動態收款條碼參照執行個人靜態收款條碼有關要求,以防止不法分子藉助個人動態收款條碼規避政策要求。四是要求審慎確定個人靜態收款條碼白名單准入條件與規模、個人靜態收款條碼的有效期、使用次數和交易限額,防範白名單濫用風險。

為了確保個人收款條碼相關要求有效落地、業務平穩過渡,《通知》設定了過渡期,要求支付服務主體全面、充分評估客戶正常支付需求,制定配套服務解決方案,做好客戶引導和服務工作,確保服務成本不升、質量不降。

Q:《通知》對特約商戶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收單機構、清算機構為什麼均需對特約商戶進行管理?

A:特約商戶實名制是收單業務的基礎性制度,是確保交易真實性、維護收單市場秩序、防範違法犯罪活動的重要保障。《通知》秉承“誰的商戶誰負責”,收單機構作為特約商戶管理的第一責任主體,應加強對特約商戶經營活動合法性、申請收單服務真實意願的實質性稽核,落實對特約商戶的持續性管理義務,並進一步明確了商戶身份稽核方式:對於具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實體特約商戶,要求收單機構應現場核實商戶身份;對於網路特約商戶、無固定經營場所實體特約商戶,考慮到其現場核實難度大、成本高,要求收單機構原則上透過人工或智慧客服同步影片等方式核實商戶身份。

同時,《通知》立足“誰的網路誰負責”,要求清算機構建立入網特約商戶資訊平臺,並遵循最小必要原則採集特約商戶核心入網資訊,對成員機構接入本網路的特約商戶的真實性、安全性和合法合規性進行必要審慎管理,對成員機構與入網特約商戶、支付受理終端的關聯關係和收單交易風險進行持續監測。清算機構收集和使用的商戶資訊限於上述特定目的範圍,不得過度收集或使用資訊。

Q:《通知》對消費者和小微商戶有哪些影響?

A:《通知》總體上有助於更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一方面,《通知》從多主體、多維度進一步規範支付受理終端與特約商戶管理,有利於防範不法分子透過改造支付受理終端、申請虛假商戶等手段盜取消費者個人資訊,甚至盜用賬戶資金;另一方面,《通知》要求清算機構完善支付業務報文規則,支援本機構成員機構滿足客戶必要合理的交易資訊查詢需求,有利於提升銀行、支付機構的對賬單、交易資訊查詢等服務質量,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減少相關糾紛和投訴。

長遠來看,《通知》關於規範個人收款碼的相關要求將進一步提升對個人經營者和小微商戶的收單服務質量。對於具有明顯經營活動特徵的個人收款碼使用者,《通知》要求收單機構參照特約商戶管理。個人經營者和小微商戶配合收單機構完成商戶入網程式之後,收單機構應當按照商戶服務標準提供支付服務,按規定建立商戶與收單結算賬戶等要素資訊關聯對應關係,這有助於從源頭防範外包機構挪用資金、大商戶“二清”等風險,有助於更好地保障個人經營者和小微商戶的資金安全和服務體驗。

(中國人民銀行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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