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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食品安全問題!慶豐包子鋪等12家餐飲企業被通報

由 中新經緯 發表于 飲食2021-12-15
簡介中新經緯9月26日電 據“昌平市場監管”微信公眾號26日訊息,近期,北京市昌平區市場監管局在日常檢查中發現,部分餐飲服務企業存在食品安全問題,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處置情況通報如下:北京鑫億緣餐飲有限公司(招牌:鑫億醬骨頭飯店,經營地址:北京

慶豐包子鋪幾點營業時間

中新經緯9月26日電 據“昌平市場監管”微信公眾號26日訊息,近期,北京市昌平區市場監管局在日常檢查中發現,部分餐飲服務企業存在食品安全問題,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處置情況通報如下:

北京鑫億緣餐飲有限公司

(招牌:鑫億醬骨頭飯店,經營地址:北京市昌平區馬池口鎮北小營村622號)後廚裝置設施缺失,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並責令整改。

北京清宴居飯館

(招牌:清宴居,經營地址:北京市昌平區陽坊鎮西貫市村東街西臨5號)冷盤間牆壁瓷磚破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並責令整改。

北京老馬樂信伊穆斯林餐飲有限公司

(招牌:老馬食府,經營地址:北京市昌平區陽坊鎮陽坊大街路東)餐飲用具未清洗消毒,和麵機未及時清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並責令整改。

北京饃王快餐店

(招牌:肉夾饃,經營地址:北京市昌平區昌平鎮東關南里小區23號樓商住-3號)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未定期對食品狀況進行檢查,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未採取整改措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並責令整改。

北京飽你滿意豬肘飯餐飲有限公司

(招牌:外婆管飽,經營地址:北京市昌平區昌平鎮科技園區超前路南側(富泉花園會館)75幢地下一層1105)在洗碗池內洗菜,擅自改變經營條件,將洗菜池和洗肉池拆除,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並責令整改。

北京欣食尚餐飲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招牌:回味居,經營地址:北京市昌平區小湯山鎮大東流村293號)擅自改變佈局,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並責令整改。

北京漁得水美食城有限公司

(招牌:花滿園美食城,經營地址:北京市昌平區東小口鎮天通西苑三區2號樓-1至4層104(一層101))後廚環境髒亂差,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並責令整改。

北京天通聚友餐飲中心

(招牌:聚友美食城,經營地址:北京市昌平區東小口鎮天通西苑三區2號樓-1至4層102門110室)後廚環境髒亂差,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並責令整改。

北京天通西苑慶豐包子鋪

(招牌:慶豐包子鋪,經營地址:北京市昌平區東小口鎮天通苑西苑二區10B號樓2門)後廚環境髒亂差,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並責令整改。

北京麥德潤麵包房有限公司

(招牌:楊國福麻辣燙,經營地址:北京市昌平區回龍觀鎮黃土東村金榜園南側)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並責令整改。

北京遇順餐飲有限責任公司

(招牌:峨嵋酒家,經營地址:北京市昌平區回龍觀西大街16號院2號樓1層112、2層202)食品處理區地面有汙水,保潔櫃未密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第十三項的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並責令整改。

北京您吃了嗎餐飲有限公司

(經營地址:北京市昌平區回龍觀鎮行知路77號院1號樓-2至5層101內1層112號)未按規定要求貯存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並責令整改。

(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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