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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改革後,如何抵扣進項稅與加計抵減?

由 出色育兒課 發表于 娛樂2022-02-25
簡介取得註明旅客身份資訊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2.納稅人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來確定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全部銷售額除一般專案外,是否包

住宿費進項稅可以抵扣嗎

1.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如何抵扣?

答:39號公告第六條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

2。取得註明旅客身份資訊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註明旅客身份資訊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註明旅客身份資訊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2.納稅人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來確定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全部銷售額除一般專案外,是否包括即徵即退專案的銷售額?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計算全部銷售額時,既包括一般專案的銷售額,也包括即徵即退專案的銷售額。

3.免稅標準從3萬元調整到10萬元後,住宿業、工業及資訊傳輸軟體和資訊科技服務業等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是否需要達到10萬才能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第一條和《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等事項的公告〉的解讀》第二條規定,為了進一步便利小微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納入自開專票試點的行業中的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自願使用 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受月銷售額標準的限制。

也就是說,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含本數,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試點行業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選擇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按照有關規定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某納稅人從事汽車租賃業務,深化增值稅改革後,請問該納稅人能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第七條規定,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汽車租賃業務,屬於註釋中的現代服務。如果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的佔比符合條件,則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5.某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已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宣告》。該納稅人2019年6月加計抵減額的期初餘額為10000元,一般專案可計提加計抵減額50000元,由於4月份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髮生轉出,當期需要調減一般專案加計抵減額70000元。請問納稅人在辦理2019年6月稅款所屬期納稅申報時,應當如何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

答:納稅人在辦理2019年6月稅款所屬期納稅申報時,應根據當期加計抵減情況,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第6行“一般專案加計抵減額計算”相關列次。其中,“期初餘額”列填寫10000元,當期計提的加計抵減額50000元應填入“本期發生額”列中,當期調減的加計抵減額70000元應填入“本期調減額”列中。本行其他列次按照計算規則填寫,即“本期可抵減額”列應填入-10000元,“本期實際抵減額”列應填入0元,“期末餘額”列應填入-10000元。

6.某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6月其在某酒店召開產品推廣會,取得酒店開具的住宿費、餐費和場地租賃費三張專用發票,請問三項費用的進項稅額都可以計算加計抵減額嗎?

答:39號公告規定第七條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二十七條規定,餐飲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該例中,納稅人取得住宿費和場地租賃費的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進項稅額可以計提加計抵減額,取得餐費的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也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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