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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來了!沒有證據原件如何打贏官司?

由 法律名家講堂 發表于 娛樂2021-09-07
簡介此處需要注意的,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先舉證證明該複製件的原件確實由對方當事人掌握,否則法院會認為申請理由不成立而無法責令對方提交證據原件

證據不足的案件怎麼結

以下文章來源於蘭臺律師事務所 ,作者蘭如天

知識點來了!沒有證據原件如何打贏官司?

編者按

法庭之上,證據為王。然而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的存證意識未必會很強,這導致在產生糾紛的時候,沒有相關的證據來對簿公堂。那麼沒有證據原件是否就佔據劣勢了呢?且隨我們看下文。

俗話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證據是法院查明案件基本事實、分清是非、確定雙方當事人的責任界限、作出裁判的根據。

當事人的主張能否得到裁判者的支援,就在於其提供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而在舉證過程中出示證據原件(原物)則是重中之重。《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

物證應當提交原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九十條規定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製件、複製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因此民事訴訟過程中無論是當事人質證還是法院稽核認定證據均須核對證據原件,沒有原件的證據,對方當事人可以不質證,同時,如果又沒有其他證據印證,也無法被法院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然而在筆者代理案件的過程中,經常遇到諸如合同、借條等書證原件被撕毀或丟失、電子證據原始載體損壞等情況導致無法出示證據原件。

沒有原件的證據是否一律不能被採信、此類案件是否必然敗訴則不一定,無法提供原件的證據屬於瑕疵證據,對瑕疵證據進行補救,獲得法院的認可,是對訴訟律師的重大考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九十條第五款規定的是複製件、複製品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即孤證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提交書證原件確有困難,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他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審查判斷複製件、複製品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因此,無法與原件核對的複製件只是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並非完全沒有證明效力,可結合其他事實和證據認定該複製件能否作為定案依據。

筆者代理的某企業借貸糾紛案件,其中一份《償還借款計劃書》是欠款金額以及保證人承擔責任的關鍵證據,但恰恰該份證據當事人沒有原件。我們詳細梳理了該《償還借款計劃書》的內容,與涉案借款合同等其他證據材料的出借金額和保證金的支付時間、支付比例進行對比、並且能夠與保證人在所涉刑事案件中的供述相互印證,最終使法院確信《償還借款計劃書》的證明效力。

事實上司法實踐中透過適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將複製件作為定案依據的並不少見,在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錢沛鈞、陳瑜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案【(2020)粵 01 民終 24179 號】中,雖然陳瑜提交的《木材供銷合同》為影印件,但法院認為其在答辯狀中已就證據來源作出合理解釋,且該影印件內容與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及轉賬記錄能夠相互印證,而錢沛鈞並未提出相反證據予以推翻,故法院對《木材供銷合同》予以採納。

最簡單且常見的例子,

就是透過現金交付的方式借款,並且沒有借條及收據的情況。

在實踐中,存在大量此類的糾紛,借款人不承認借款的事實發生,而出借人無法提供相應證據,從而導致敗訴。

比這更加複雜一點的,就是雙方已經簽了合同,但是在合同履行時,雙方根據具體的履行情況,對合同進行變更,但卻沒有書面明確變更的內容,最終在訴訟中各執一詞,那麼主張合同已發生變更的一方,在沒有相關證據的情況下,他的主張也很難得到支援。

類似的例子還有很多,所以如果在交易的時候就把最終訴訟的可能性考慮在內,那麼你就不會錯過一些最最基本的證據。

我認為,每一個人在交易的時候內心都要告訴自己,哪有什麼歲月靜好,明明總有刁民想害朕。

從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以及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複製件、複製品並非不能作為證據提交,複製件或複製品作為證據,首先,需要向法庭說明不能提供原件核對應當有正當的理由,即有客觀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包括有證據證明覆印件原件已經滅失,原件在其他人手中等原因);其次,提供證據一方需要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或者有其他情形可以證明該複製件存在過。

結合自己的辦案經驗,筆者以為,對於不能提供原件的證據代理人至少要做出如下準備與努力,對影印件或複製件進行補強,以獲得證據的證明效力。

1。查詢對方自認的證據。

比如在質證過程中對方當事人沒有要求核驗原件,認可影印件,此時該證據即無需再提供原件。

也有一些當事人之間涉及多個訴訟案件,在其他的案件中自認過某一事實或認可過該證據,如果在本次訴訟中無法提供證據原件,可以調取相關案件的庭審筆錄。如果案件未結案,法院不允許當事人調取,可以申請法院調取。

2。如果該證據曾經向第三方(比如市場監督管理局、房產登記部門)進行過備案、存檔,或者原件在第三方處保管。

可透過調取相關的備案、存檔記錄由該第三方加蓋查詢章、檔案章也可以作為證據原件。

此種情況最常見的比如若不能提供股權轉讓協議的原件,可以透過到市場監督管理局調取公司的檔案,獲取證據原件。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備案、存檔部門保管的必須是原件才可以賦予調取的複製件與原件的相同的效力,否則即使這些部門加蓋了查詢章或檔案章也無法被法院認定。

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2021)魯 07 民終 1152 號案,對於原告青州南山醫院與汲根利之間是否存在租賃關係這一事實,青州南山醫院所提交的租賃合同影印件系來自於青州市民政局的備案材料,但青州市民政局的備案材料中亦為影印件,且該影印件系青州南山醫院在設立時自行向相關部門提交的,不能因系在相關部門留存即能證明證據的真實性。案件又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租賃關係,最終法院裁定駁回青州南山醫院的起訴。

3。如果證據原件確實已經滅失、毀損,則需要著重梳理現有材料中的內容與複製的內容進行對比,以期可以佐證該證據確實曾經存在過、具有合理性。

前述(2020)粵 01 民終 24179 號案件中,當事人就是透過微信記錄和銀行轉賬憑證使證據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最終得到法院支援。

4。如果有證據證明證據原件由對方當事人掌握時,

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如果對方當事人不提交,則法院可依法確認複製件的證明效力。

此處需要注意的,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先舉證證明該複製件的原件確實由對方當事人掌握,否則法院會認為申請理由不成立而無法責令對方提交證據原件。

例如在江西省新餘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2021)贛 05 民終 14 號案件中,法院認為黃勇未提交初步證據證明華城公司控制了書面的買賣合同,因此即使黃勇提出申請也會不予准許。

綜上,在原件遺失、滅失或者毀損導致無法提供原件的情況下,要積極對瑕疵證據進行補強,使證據形成證據鏈使其能夠客觀反映案件事實,最終被法院採信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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