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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酒水用於招待,企業所得稅用視同銷售嗎?

由 昌堯財稅聯盟 發表于 娛樂2023-01-25
簡介提問中的“用於招待”,就是上述“(二)用於交際應酬”,因此企業所得稅處理需要做視同銷售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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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購買酒水用於招待,企業所得稅用視同銷售嗎?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於交際應酬;

(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於股息分配;

(五)用於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提問中的“用於招待”,就是上述“(二)用於交際應酬”,因此企業所得稅處理需要做視同銷售處理。

購買酒水用於招待,企業所得稅用視同銷售嗎?

2.固定資產折舊是按啟用日期還是入賬日期,這兩個不一樣?

解答: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四條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

會計上固定資產折舊開始的時間是固定資產入賬的次月,按月計提折舊。

因此,對於固定資產,只要入賬確認為了固定資產了,不管是否啟用,都應計提折舊。

在稅務方面,對於固定資產折舊與會計處理存在差異: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

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

;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綜上所述,對於固定資產折舊我們需要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的差異:會計處理是入賬的次月開始折舊(不管是否使用),而稅務處理則必須是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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