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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積帶薪缺勤的賬務處理(基礎知識)
買東西發放福利怎麼做賬
累積帶薪缺勤,是指帶薪權利
可以結轉下期
的帶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帶薪缺勤權利
可以在未來期間使用
。企業應當在職工提供了服務從而增加了其未來享有的帶薪缺勤權利時,
確認
與累積帶薪缺勤
相關的職工薪酬
,並以累積未行使權利而增加的預期支付金額計量。
會計分錄如下:
借:
生產成本
(
管理費用
等)
貸:
應付職工薪酬——累積帶薪缺勤
這一筆會計分錄相當簡單,借方記入生產成本、管理費用等科目,針對不同崗位人員記入不同的科目,貸方記入應付職工薪酬。與常見的計提職工薪酬賬務處理沒有什麼區別,但如何透徹的理解這筆會計分錄,還是有一定難度,以下進行詳細的說明。
假設甲公司中,
1
名職工
1
年正常上班的天數為
240
天(
365
天減去週末和各種法定假日),甲公司實行累積帶薪缺勤制度,規定每個職工每年可享受
5
個工作日帶薪年休假,未享受的帶薪年休假可以遞延
1
年。該規定意味著
1
名職工
1
年只需要上
240-5=235
天班,就可以正常拿到
1
年工資,因為累積帶薪缺勤制度規定了每年可享受
5
個工作日帶薪年休假,也就是
1
年中,有
5
個非常特別的日子,這
5
天本來應該正常上班,你卻休息了,但你還是可以拿到與上班一樣的工資。那就說明
1
年
240
天的正常上班,你上
235
天就夠了,就可以拿到
1
年的工資。假如第
1
年這名職工考慮到第
2
年有特殊的事情(例如結婚度假等),計劃在第
1
年少享受幾天帶薪年休假,第
2
年多享受幾天帶薪年休假,這樣做是可以的(規定可以遞延
1
年)。舉個極端的例子。假如,第
1
年這名職工上了
240
天班,說明本來可以帶薪休假
5
天,但他沒有享受,遞延到第
2
年享受,那麼第
2
年這名職工只需要上
230
天就夠了,因為第
2
年當年帶薪可休假
5
天,第
1
年又遞延過來了
5
天,則合計第
2
年可以休假
10
天,所以第
2
年只需要上班的天數為
240-10=230
天,同樣可以拿到
1
年的工資。如果另
1
名同樣崗位的職工,每年都正常享受帶薪年休假
5
天,那麼每年上
235
天班,也可以正常拿到
1
年的工資。從兩年的視角來看,這兩名員工的總工作天數都是一樣的,第
1
名員工
240+230=470
天,第
2
名員工
235+235=470
天。但有一個明顯的區別在於,第
1
名享受了累積帶薪年休假的員工在第
1
年的工作時間比第
2
年多
240-230=10
天,說明他為公司創造的收益比第
2
年多,按照
收入與費用
的
配比原則
,那第
1
年計量更多的費用才是合理的,所以才有如上的會計分錄。總而言之,為什麼會有如上的會計分錄,關鍵的原因在於會計的計量遵循了收入與費用的
配比原則
。
例題1:
如果假定甲公司只有
1
名員工(管理人員)在第
1
年沒有享受
5
個工作日帶薪年休假,預計第
2
年全部享受,假定每個工作日
100
元工資,則我們第
1
年末需要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
5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累積帶薪缺勤
500
解讀:
5
個工作日的總費用
=100
×
5=500
元。但這個費用是按照配比原則計量的,實際的工資發放將會在第
2
年享受累積帶薪年休假時支付,也就是說對公司而言,只是在賬面上把這個應付職工薪酬的金額計量下來,但並不會馬上發放,實際發放是在第
2
年享受累積帶薪年休假時。在帶薪休假的那幾天裡,你沒有上班,也給你發了工資,原因是你第
1
年多上了幾天班攢下來的,既如此,第
1
年攢下來的休假放在第
2
年使用,那工資也就在第
2
年發放,也很符合情理,也符合帶薪休假的概念。
例題2:
如果第
2
年該管理人員正常上班
235
天,沒有享受第
1
年累積的
5
天帶薪年休假,那將如何處理?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只需要做相反的會計分錄把上一期會計分錄
沖銷
掉就可以了,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
——累積帶薪缺勤
500
貸:管理費用
500
解讀:
此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沖銷即可,沒有額外在累積帶薪休假期間支付工資,都是正常支付工資,該職工去年攢下來的
5
天休假就作廢了,相當於去年該職工為公司多做了
5
天的貢獻。
例題3:
如果第
2
年該管理人員正常上班
232
天,該職工享受了
3
天的累積帶薪年休假,有
2
天沒有享受,則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此時我們需要衝銷
2
天的職工薪酬(
200
元),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①
借:應付職工薪酬
——累積帶薪缺勤
300
貸:銀行存款
300
②
借:應付職工薪酬
——累積帶薪缺勤
200
貸:管理費用
200
解讀:
①
在享受帶薪休假的
3
天裡,仍然繼續發放工資,因為這是上一期攢下來,但攢下來的
5
天沒有使用完畢,只使用了
3
天,
3
天發放工資(銀行存款)
=100
×
3=300
元。其他時間正常上班,按照正常工資發放。
②
剩餘的
2
天沒有享受,則與原來預計的享受
5
天不一致,所以衝減
2
天的金額
200
元,會計分錄與原來的相反。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這名職工不管是沒有享受
5
天,還是享受了
3
天(
2
天沒有享受),當年領的工資都是一整年的工資,都是一樣的,關於這一點,大家可以仔細思考一下。而其中沒有享受的累積帶薪休假權當為公司做了貢獻。
在以上的問題中,如果累積帶薪休假
終身有效
,那麼沒有享受完畢的累積帶薪休假就
不用衝回
,就不需要做相反的會計分錄進行沖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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