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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瓦房店市刑事案例,遼寧省故意傷害罪判多久

由 刑事律師圈 發表于 娛樂2022-12-29
簡介經審理查明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確認的發、破案經過,人口基本資訊表,前科查詢證明,首次病程記錄,大連XX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意見書,協議書,諒解書,證人王某、潘某、劉某證言,被害人李某陳述,被告人任某供述等證據證實,真實、合法、與本案有

打多少隻麻雀可入刑

本文由

張智勇律師團隊

編輯整理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十佳律師,執業二十五年,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涉黑犯罪、網路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難複雜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遼寧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關於

故意傷害罪

的判決書節選:

公訴機關瓦房店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

任某

,男,

1980年生

瓦房店市人民檢察院以瓦檢刑訴〔

20

XX

3

XX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

任某

#

故意傷害罪

#

,於

XX

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瓦房店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

任某

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XX

5月19日15時30分許,被告人

任某

與被害人

李某

因瑣事發生爭吵,

李某

用拳頭擊打

任某

的肩部、胸口幾拳,隨後

任某

用拳頭擊打

李某

面部一拳,造成

李某

的嘴部流血、面部紅腫。經鑑定,

李某

上唇全層裂傷符合鈍器傷,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

公訴機關就起訴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

任某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

任某

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均無異議且自願認罪認罰。其辯護人提出,

1。對本案罪名無異議;2。

任某

系自首,自願認罪認罰,初犯,無前科劣跡,被害人

李某

有明顯過錯,

任某

積極賠償

李某

的損失並得到諒解。綜上,請求法庭對

任某

判處緩刑。

註明: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重慶市優秀律師事務所

經審理查明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確認的發、破案經過,人口基本資訊表,前科查詢證明,首次病程記錄,大連

XX

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意見書,協議書,諒解書,證人

王某

、潘某、劉某證言,被害人

李某

陳述,被告人

任某

供述等證據證實,真實、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

任某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權利,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援。

任某

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從輕處罰;

任某

賠償被害人

李某

並獲得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李某

對本案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酌情對

任某

從輕處罰。

任某

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根據

任某

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現,依法對

任某

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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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官方網站

(http://www。cqzhihaolaw。com/)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

任某

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故意傷害罪】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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