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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主犯被判有期徒刑13年

由 奔流新聞 發表于 娛樂2022-10-05
簡介據瞭解,庭審中公訴機關甘肅省祁連山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與他人(均另案審理)先後五次攜帶逆變器、電瓶、太陽能電板、鐵絲等工具,進入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隆暢河自然保護站轄區天橋灣九洞溝一帶,佈設電網長約600米,夜間通電以“守株待兔

一隻大雁判幾年

12月23日,記者從甘肅高階人民法院瞭解到, 12月21日下午,甘肅省祁連山林區法院開庭審理“楊某等人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法庭最終依法判處楊某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2萬元 。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主犯被判有期徒刑13年

據瞭解,庭審中公訴機關甘肅省祁連山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與他人(均另案審理)先後五次攜帶逆變器、電瓶、太陽能電板、鐵絲等工具,進入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隆暢河自然保護站轄區天橋灣九洞溝一帶,佈設電網長約600米,夜間通電以“守株待兔”方式非法獵捕、殺害國家I級重點保護動物馬麝32只、國家Ⅱ級重點保護動物馬鹿2只和藍馬雞1只、國家“三有”動物赤狐2只,屬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作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甘肅省祁連山林區人民檢察院訴稱,被告楊某的行為,同時侵犯了國家對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秩序,破壞了自然保護區動物資源的平衡,造成了國家環境資源損失,損害了生態環境公共利益,依法應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庭審中,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和部分案件事實沒有異議,對部分案件事實提出異議並提出從輕、減輕處罰的意見。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情節特別嚴重。鑑於楊某自願認罪認罰,當庭有認罪悔罪表現,依法判處楊某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2萬元。因楊某的刑事犯罪,嚴重破壞了生態環境平衡,造成了國家珍稀野生動物資源損失,判令其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364692元,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文圖丨掌上蘭州·蘭州晨報記者姚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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