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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使用藥劑處理汙水乾擾環境監測湖州法檢合力向汙染環境犯罪亮劍

由 北青網 發表于 娛樂2022-07-16
簡介湖州市檢察院認為,長興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作為市重點排汙單位,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汙染物,已涉嫌汙染環境罪

什麼是法檢產品

□ 本報記者 王 春

□ 本報通訊員 樓溟霞 吳曄

降低汙水中的COD(化學需氧量),是城鎮汙水處理廠的主要職責之一,COD越高,水體有機物的汙染就越嚴重。而在浙江省湖州市長興縣,有一家汙水處理廠購買所謂的“COD去除劑”,透過投加在汙水處理末端的方式,干擾自動監測設施,規避COD線上監測。

近日,由湖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長興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夏某某汙染環境案在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法院以汙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被告單位長興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這是全國首例違法使用“COD去除劑”干擾環境監測設施汙染環境的刑事案件。

長興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本是湖州市生態環境局確定的重點排汙單位。但其在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間,連續3次因超過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汙染物,被湖州市生態環境局罰款累計128萬餘元。

為了“利益”,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該公司先後7次從長興某化工有限公司購買“COD去除劑”。公司直接負責汙水處理工作的主管人員夏某某親自或組織、指揮公司員工將“COD去除劑”投加到汙水處理末端。經鑑定,該“COD去除劑”主要成分為氯酸鈉,不能真正去除水中COD,只是干擾線上監測設施測定過程,使測定結果偏低。

2021年5月12日,湖州市生態環境局長興分局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當場查獲違法投加行為。

2022年5月17日,經湖州中院提級管轄,該案由湖州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湖州市檢察院認為,長興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作為市重點排汙單位,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汙染物,已涉嫌汙染環境罪。

據本案主辦檢察官湖州市檢察院檢察長黃輝介紹,按照規定,市重點排汙單位要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施並保證正常執行,便於生態環境部門全面及時掌握企業排汙狀況。該汙水處理廠透過干擾監測的方式,在治汙的最後一道關卡失守。該公司和相關業務主管人員夏某某被判刑,並處罰金,具有一定警示意義,不僅是對被告單位和被告人的一種嚴懲和震懾,更是對其他環保單位的一種警示。

湖州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作為重點排汙單位,明知“COD去除劑”並不能真正降低汙水中COD含量,仍然在汙水排放口新增,干擾監測設施,致使大量含有COD的汙水排放至外河道,其行為已構成汙染環境罪。被告人夏某某作為該公司直接負責汙水處理的主管人員,對其應以汙染環境罪定罪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本案審理後,法院也對相關監管部門發出了司法建議。

本案審判長,湖州中院院長杜前告訴記者,使用違規“COD去除劑”干擾環境監測這種方式區別於偷排、漏排汙水等傳統方式,其犯罪手段更具有隱蔽性,如果長期未被發現,將對水生態造成巨大破壞,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杜前說,作為環保企業,應把不斷提升汙染防治的服務能力和技術水平作為核心競爭力。有關部門要對干擾環境監測設施的手段、方法保持高度警惕,對干擾產品的生產、銷售環節深挖徹查,從源頭阻斷違法犯罪利益鏈條。(王 春 樓溟霞 吳曄)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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