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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萬買了一套“凶宅”,購房者該怎麼辦?

由 國暉北京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藝術2022-05-20
簡介吳金松認為,孟麗娜的父親在房屋內跳樓自殺,該房屋就成立“凶宅”,孟麗娜出售房屋時,隱瞞房屋的真實情況,致使自己作出了錯誤的買房決定

孟麗娜律師有名氣嗎

現代社會,房子重不重要呢?相信大部分人的答案是肯定的。很多人省吃儉用大半生,就只為買一套屬於自己的房子,哪怕後半生要辛辛苦苦還貸款,那也是有了安居樂業的基礎。

買房是件大事,其中也有各種各樣的風險,尤其是買二手房。買二手房時,除了常見的違約風險,還有買到凶宅的風險。那麼,如果買房買到凶宅該怎麼辦呢?

80萬買了一套“凶宅”,購房者該怎麼辦?

案情概述

吳金松與孟麗娜於2014年1月13日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孟麗娜將其位於茂宜小區的803號房屋一套出售給吳金松,房屋總價款80萬元。

吳金松向孟麗娜交付了全部購房款,雙方於2014年1月23日辦理了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2014年2月孟麗娜將該房屋交付給吳金松。

入住該房屋後,吳金松從鄰居處得知孟麗娜的父親於2013年5月從該房屋跳樓自殺,當時情景慘不忍睹。

吳金松認為,孟麗娜的父親在房屋內跳樓自殺,該房屋就成立“凶宅”,孟麗娜出售房屋時,隱瞞房屋的真實情況,致使自己作出了錯誤的買房決定。

因此,吳金松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合同,孟麗娜退還全部購房款。

判決結果

本案爭議焦點為:吳金松與孟麗娜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應當撤銷?

一審法院認為,孟麗娜未將其父親跳樓的情況告知吳金松,但其行為並未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吳金松亦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孟麗娜存在欺詐情形。因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吳金松的訴訟請求,吳金松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出自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

孟麗娜父親自涉案房屋內跳樓自殺的事件,雖與房屋質量無關,但從我國善良風俗出發,該事實足以對吳金松作出是否購買涉案房屋的真實意思表示造成影響,即孟麗娜在與吳金松進行房屋買賣交易過程中,應將該事實如實告知吳金松。

吳金松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孟麗娜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吳金松有權請求予以撤銷。故吳金松關於請求撤銷吳金松與孟麗娜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並要求孟麗娜返還購房款800000元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援。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判決、撤銷吳金松與孟麗娜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孟麗娜返還吳金松購房款800000元,吳金松收到上述房款時將茂宜小區1803號房屋返還孟麗娜。

80萬買了一套“凶宅”,購房者該怎麼辦?

結語

廣東國暉(北京)律師事務所李珍律師:

凶宅並非是一個法律概念,無法在實體法律規範上對其進行準確定義。實踐中,當房屋內(專有部分內)發生人為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兇殺、自殺)時,通常會被認定為“凶宅”,若發生自然的生老病死則一般不認為是“凶宅”。

將房屋認定為凶宅,是日常生活中人們忌諱死亡、趨利避害、追求良好寓意心理的必然結果。即使房屋本身的客觀使用並不受影響,但社會上大部分人都會對凶宅有所忌憚,自然而然會影響到房屋的交易價值。

出於誠實信用、公平原則,房屋買賣合同的出賣人有義務如實披露房屋的真實情形,否則買受人的意思表示就會受到影響,即使合同生效、履行,買受人亦有權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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