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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審獲刑十年雷士照明創始人吳長江不服將上訴

由 東方財富網 發表于 藝術2022-03-17
簡介據惠州中院審理認定,2012-2014年在雷士中國任職期間,吳長江利用公司存款,在未經董事會及雷士照明授權決議的前提下,為其實際控制的重慶無極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提供質押擔保,向銀行申請貸款出質上述保證金9

吳長江最後判刑幾年

重審獲刑十年雷士照明創始人吳長江不服將上訴

在身陷囹圄六年多後,雷士國際(02222。HK,原名為雷士照明)創始人吳長江等來了重審一審宣判。

2021年4月30日,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惠州中院)對吳長江職務侵佔、挪用資金案重審一審宣判,吳長江獲刑十年。

惠州中院的判決顯示,被告人吳長江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50萬元。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5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50萬元。

刑期將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24年12月3日止。

此外,責令吳長江退賠約5。57億元給被害單位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下稱雷士中國);退賠370萬元給被害單位重慶雷士照明有限公司。

據看看新聞報道,對於重審一審判決的結果,吳長江方不服,表示將進行上訴。

介面新聞記者就判決結果及上訴問題致電吳長江方辯護律師,對方表示不方便接受採訪,拒絕透露更多細節資訊。

吳長江出生於1965年8月,現年55週歲。1998年,吳長江和同學合資成立了惠州雷士照明有限公司,後快速發展成為中國領先的照明產品供應商之一,並於2010年在香港上市,即雷士照明。

隨後,雷士照明內部經歷了多次控制權爭奪。2012年12月,德豪潤達(002005。SZ)以16。54億港元收購股份,成為雷士照明新的第一大股東。德豪潤達的實際控制人為王冬雷。

2014年4月,德豪潤達繼續增持雷士照明股份,利益導向下吳長江與王冬雷矛盾突出。進行控制權爭奪期間,吳長江以往的涉嫌違法犯罪行為逐漸被揭露。

2015年,吳長江因涉嫌挪用資金罪被惠州市公安局移送至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

2016年9月1日,惠州中院開庭審理了吳長江及其助理涉嫌挪用資金一案,吳長江被指控挪用公司資金高達9億元。

同年11月22日,惠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吳長江犯挪用資金罪和職務侵佔罪,共判處有期徒刑14年,後吳長江上訴。

2018年8月,廣東省高階法院以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此次重審判決書顯示,該案的主要爭議點首先在於近9。24億元單位資金的認定。

據惠州中院審理認定,2012-2014年在雷士中國任職期間,吳長江利用公司存款,在未經董事會及雷士照明授權決議的前提下,為其實際控制的重慶無極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提供質押擔保,向銀行申請貸款出質上述保證金9。24億元,以籌措資金建設“雷士大廈”。

後由於吳長江無力償還上述貸款,致使雷士中國損失5。57億元。雷士中國為雷士照明間接全資子公司。

法院並未採納對於吳長江方挪用資金用作保證金及擔保是為了公司利益而非個人使用的相關辯解。

吳長江關於職務侵佔罪名的成立事實源於2014年初。當時,吳長江擔任雷士照明法定代表人,透過該公司總經理張某,要求財務出納黃某等人在處理廢料時,將小部分廢料款項轉入公司財務部門入賬,而其餘廢料款則不入賬供其個人使用,總計370萬元的廢料款由此被轉入吳長江和其前妻吳某的個人賬戶使用。

自惠州中院在2018年10月11日重新受理立案後,一直未判。截至今年4月30日一審判決前,吳長江已被羈押六年之久。

據看看新聞報道,吳長江及其辯護人表示,就挪用資金、職務侵佔罪,該一審判決關鍵事實認定錯誤,進而導致定罪錯誤。

吳長江及其辯護人認為,本案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重審,但在基本事實並無變化,指控證據並無新的補充,法律適用並無新的改變情況下,重審後一審法院再次作出相同的有罪認定,既未尊重上級法院的裁判意見,也違反了 “疑罪從無”的法律原則。

(文章來源:介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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