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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墜物 後果嚴重或擔刑責

由 北青網 發表于 藝術2022-03-11
簡介原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國外對高空墜物有什麼處罰

原標題:高空拋物墜物 後果嚴重或擔刑責

1月13日,備受關注的昆明幸福鄰里小區高空拋物傷人案一審判決結果出爐,法院判決小區物業公司和200餘名住戶分攤賠償金98萬餘元,每戶需承擔3620。85元。而高空墜物的情況仍在繼續發生。不久前,家住昆明市創意英國小區的的李女士準備開車上班時,卻發現自己愛車的後擋風玻璃上出現了一個拳頭大小的洞,整塊玻璃都出現了裂紋。

事件

高空墜物砸碎擋風玻璃

李女士的車是一輛白色奧迪轎車,在車輛尾部出現了不同程度的被砸傷情況。在車輛後擋風玻璃的中間位置,有一個圓形的大洞,差不多有一個拳頭大小,玻璃左右兩側也被砸開,碎玻璃掉落在一旁的地面上。

“有人告訴我,車子發出巨大的聲響,讓我看一下。過來後我發現,車輛的後擋風玻璃全部碎了,地上都是碎片,我們往車裡一看,發現有一顆小石頭,肯定是被高空墜物砸的。”李女士告訴記者,她在車輪旁發現不少散落的小石塊,這些石塊的顏色與旁邊建築物牆面上磚塊的顏色十分相近。李女士推測,車輛被砸是由於建築物外牆脫落導致。

“之前在同樣位置掉下過一根大鋼管,直接把下面停著的車整個給砸穿了。出了這件事後,我才瞭解到這個地方每個月都會有車輛出問題,都會被砸。”李女士說。

車被砸壞,誰來負責?為何會出現高空墜物的情況?帶著疑問,記者來到小區物業辦公室瞭解情況。物業公司工作人員表示,針對建築物外牆脫落的問題,他們去年就已經修復過了,現在還不確定為何又會再次出現類似情況。目前,物業公司已經答應與李女士協商賠償問題,處理方案正在協商中。

案例

23樓扔油米 拋物者被判刑

高空拋物一直被喻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已經施行的民法典對此有非常明確的規定。而類似案例在我們的生活中也不少。

2020年7月15日23時許,李某和家人吵架後為發洩情緒,在玉溪市紅塔區某小區23樓室內將半桶香油、半袋大米、半鍋豬油共計10餘公斤物品,從陽臺拋至小區商鋪門前的人行道上。

案件審理中,公訴人問李某:“從23樓把這些東西扔下去,如果砸中人或車的話,會造成嚴重後果的,你知不知道?”

“當時沒想那麼多,我也不知道為什麼要扔,那天腦子不清醒。” 李某如此回答。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李某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當庭作出判決,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

釋法

拋物墜物後果嚴重或擔刑責

國浩律師(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姚瑛表示,已經實施的民法典延續了侵權責任法中關於對受害人給予補償的核心原則。

原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現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明確了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這樣規定有利於從價值導向上,推動公安等機關,按照自身職責許可權調查責任人,對解決高空拋物責任人查詢難問題,具有一定積極作用。”姚瑛說。

律師認為,法律條文中新增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旗幟鮮明地表明瞭態度,明確提出高空拋物為法律所禁止,價值導向明確;從法律適用上,也為認定高空拋物行為的違法性提供了明確法律依據。條文中新增了物業服務企業作為建築物管理人的責任,有利於快速有效地救濟受害人,對預防高空拋物行為具有重大意義。

我國現行的法律也對高空拋物、墜物都有明確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司法解釋,高空拋物、墜物,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的,還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本報記者 李豔(李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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