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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洩露購房人個人資訊,不止賠償這麼簡單

由 齊魯壹點 發表于 藝術2023-02-07
簡介陳某提供的電話錄音證據證明其個人購房資訊系本案被上訴人洩露給裝飾、裝修公司,房地產開發商作為個人購房資訊的收集者、管理者和處理者,有義務保護客戶個人資訊

個人資訊包含什麼

房地產開發商持有所有業主的個人資訊,本應該嚴密儲存,但還是會遇到洩露的情況發生……

近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一起個人資訊保護糾紛案件,

該案是湖南省首例房地產開發商侵犯購房人個人資訊案。

2018年8月20日,原告陳某與原審被告株洲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網簽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並提供了自己的電話等資訊。2020年12月31日交房後,陳某陸續接到各種裝飾、裝修商家的推銷電話,上述裝飾、裝修商家對陳某的個人資訊包括姓名、電話、購買樓層、樓棟號、房號、是否裝修都非常清楚。陳某不堪電話騷擾,遂起訴至法院。一審宣判後,陳某不服判決,又上訴至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某的個人資訊遭到洩露,導致收到大量推銷電話,對其生活和精神造成了困擾和損害,其合法權益依法應予以保護。陳某提供的電話錄音證據證明其個人購房資訊系本案被上訴人洩露給裝飾、裝修公司,房地產開發商作為個人購房資訊的收集者、管理者和處理者,有義務保護客戶個人資訊。

本案中,房地產開發商承認存在其售樓部銷售人員洩露資訊的可能,而未盡到採取措施保護陳某個人資訊的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舉證責任規定,在房地產開發商舉證不能的情況下,應承擔洩露陳某個人資訊的侵權責任。

據此,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株洲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賠償原告陳某經濟損失2000元,並在《株洲日報》上刊登公告向陳某公開賠禮道歉。同時,法院向行業管理部門株洲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送達了司法建議函,建議其結合日常服務管理職能,督促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強化主體責任意識,加強內部管理,切實保護客戶的個人資訊保安,杜絕購房人個人資訊被過度採集、無序濫用等現象。

隨著房地產行業的飛速發展,購房人個人資訊的安全面臨著過度採集、無序濫用等問題。個人資訊屬於隱私權的一種,系人格權保護的範疇。民法典編纂時將人格權獨立成編加以規定,正是為了充分發揮保護人格權的作用,2021年,國家又頒佈實施了個人資訊保護法,對公民個人資訊保護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

本案作為湖南省首個房地產開發商侵犯購房人個人資訊的判例,有利於加強公民和全社會的個人資訊保護意識,透過規範房地產行業對公民個人資訊的收集、管理等行為,推動公民個人資訊保安的保護落到實處。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個人資訊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資訊,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資訊、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資訊、行蹤資訊等。”

第一千零三十八條:資訊處理者不得洩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儲存的個人資訊;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資訊,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資訊處理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儲存的個人資訊保安,防止資訊洩露、篡改、丟失;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資訊洩露、篡改、丟失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告知自然人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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