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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26年前被拐所生女兒上電視尋母,不好意思,這是罪證!
沉香哭著哭著要尋母什麼歌
個人認為,被拐的時候所生的孩子算罪證,不排除已被解救的女子對孩子有骨肉親情,但是作為“罪證”去尋找受害人,並且控訴受害人不認她就過分了。
一、被拐賣的時候,所有的生活都是被強迫的,包括生孩子。
央視播出的尋母節目《等著我》當中,有一個引起爭議的題材“被拐賣的時候所生的女兒上電視尋母,並且抱怨媽媽不要她”,這個節目一出,引得眾多人討論,大部的人都表示這孩子不應該找她媽媽,我認為也是這樣的。
雖然我們村沒有發生過這樣的事,但是我也聽過,這樣的女人在被拐之後,她們過的生活都可以用“生不如死”來形容,過夫妻生活被強迫、被鎖著、沒有自由、懷孕之後沒有產檢、生孩子的時候沒人接生,都是捏著命被強迫著傳宗接代,她們不想跟買她們當媳婦的人生孩子,但是她們卻沒法反抗,這個孩子,就是她們被強迫、被拐賣、過著非人生活的“罪證”。
二、被解救之後,沒有將孩子一併帶走,表示當時對孩子並沒有親情。
我們一直都習慣著宣揚母愛,並且都在歌頌母愛的偉大,然而,是不是這些被拐賣婦女所生的孩子,他們就不配擁有母愛了呢?這個問題其實是有兩面性的。如果被帶到大山裡的時候,花錢買她的人對她挺好,人家夫家就因為一句“老許,要老婆不要?”就把姑娘送來了,而“老許”對姑娘也挺好,雖然被拐,但是後面處出感情,變成了正常的親人,雙方家人也能正常走動,這樣出生的孩子當然是有母愛的。
但是,如果被拐進去之後,先被關個十天半個月,然後被迫結婚,被迫跟了個男人,試圖逃脫之後被打,然後懷孕,生孩子,一直熬到被解救,這種遭遇那就完全是受害人,這種情況下生出來的孩子,還能談得上母愛?這時候就別說什麼“孩子是無辜的”這種話了,她可比孩子更無辜!
三、孩子長大之後可以尋母,但是不應打擾媽媽的生活,更不應該道德綁架。
單親家庭出生的孩子,想自己去找找自己的媽媽很正常,不然也不會有“沉香尋母”這樣的民間故事傳下來了。但是央視這檔節目當中的姑娘已經26歲了,不再是不懂事的孩子,這個年齡段的正常人,都應該知道拐賣婦女代表著什麼,雖然或許是父親養大的,跟父親有一定的感情,但是應該清楚的認識到,自己的父親在27年前是傷害母親的人之人,這個時候哭喊著“媽媽不要她”不合適。
說句不好聽的,她自己也是女人,如果她自己有那麼倒黴,被拐賣到了另一個地方,生了孩子之後被解救,過著非人的生活,她自己能做到帶著“罪證”一起走,或者為了孩子留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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