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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暖曦被髮限制消費令

由 北青網 發表于 藝術2023-01-26
簡介其中規定,法院於2023年1月11日立案執行申請人江秋蓮申請執行劉暖曦侵權一案,因劉暖曦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

被限制消費會被拘留嗎

1月17日,江歌媽媽江秋蓮在個人微博發帖稱,劉暖曦已被法院釋出限制消費令。

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當日中國執行資訊公開網上已釋出了劉暖曦的限制消費令。其中規定,法院於2023年1月11日立案執行申請人江秋蓮申請執行劉暖曦侵權一案,因劉暖曦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條的規定,對劉暖曦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劉暖曦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如劉暖曦因生活必需而進行前述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准後方可進行。如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查證屬實的,法院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山東省青島市中院此前釋出的資訊顯示,去年12月30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江秋蓮與劉暖曦(曾用名:劉鑫)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0760元,由上訴人劉暖曦負擔。判決依法向雙方當事人送達。

法院認為,在江歌遇害的案件中,劉暖曦作為危險的引入者,其實施違反注意、救助、安全保障義務的過錯行為,形成江歌生命權受到侵害的損害後果,依法應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一審法院綜合考量事發經過、劉暖曦的過錯程度、因果關係等因素,確定劉暖曦承擔496000元的損害賠償數額,符合法律規定和該案實際。

法院認為,江秋蓮作為江歌的母親,含辛茹苦將江歌撫養成人並送江歌出國留學,傾注了大量的心血,寄予了很高的期望,而江歌在國外突然遇害身亡,致使江秋蓮中年喪女,精神上受到極大打擊,遭受了嚴重的精神損害,應予撫慰。劉暖曦在江歌因對其施救遇害死亡後,未能正確處理與江歌母親江秋蓮的關係,進一步加劇了江秋蓮的精神痛苦,加重了精神損害後果。一審法院綜合考慮侵權性質、事實情節、損害後果、事後態度等因素,確定200000元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符合該案實際。

文/本報記者 屈暢 統籌/蔣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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