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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才發現前夫婚內出軌,前妻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法院這樣判
起訴離婚期間談戀愛算出軌嗎
1992年,楊女士與張某按當地傳統舉行結婚儀式,婚後育有4個子女,並於2012年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2016年11月,楊女士發現張某經常夜不歸宿,手機裡也經常出現與其他女子的曖昧聯絡,懷疑其有外遇,然而張某拒不承認,雙方多次發生爭吵,最終楊女士向法院起訴離婚。庭審時,張某始終否認自己存在出軌行為,楊女士也未能提供相關證據,兩人於2017年9月調解離婚。
離婚後的楊女士原本想平靜地重新開始生活,卻沒想到從親戚處得知一個驚人的訊息,張某竟與另一女子在2018年3月產下一女。這個訊息猶如晴天霹靂,讓楊女士內心深受打擊。原來丈夫早就出軌還死不承認,楊女士陷入悲傷之中,整日精神恍惚,甚至有了自殺傾向。思量再三後,楊女士選擇再次拿起法律武器,將前夫張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
宜興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依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和司法解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種“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2017年9月22日,楊女士與張某的夫妻關係經法院調解離婚而終止,而張某在與楊女士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且有不正當兩性關係,並生育一女,違背了夫妻之間互相忠實的義務,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導致雙方離婚。張某的婚內出軌行為,給楊女士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楊女士作為無過錯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法院應予支援。最終,經法院酌定,判決張某支付楊女士精神損害賠償金45000元。判決後,張某不服提起上訴,無錫中院作出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第四十六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對婚姻不忠實,是難以容忍的不誠信行為,它不僅破壞了夫妻關係,拆散了家庭,也傷及無辜的子女,並且敗壞了社會風氣,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因此,夫妻互相忠實,不僅僅是道德義務,更是法定義務。
本案中,楊女士在離婚後發現張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存在出軌行為,張某的行為嚴重傷害了楊女士的個人感情,導致雙方婚姻關係破裂,楊女士作為無過錯方,即便已經離婚了,也有權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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