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藝術

上海一老人推到他人價值6萬元摩托車的行為該承擔什麼責任?

由 李亞普律師 發表于 藝術2022-12-29
簡介透過以上規定可以知道,肇事老人和陳先生無冤無仇,並且陳先生停放的摩托車也沒有妨礙其出行,肇事老人無故推倒摩托車的行為完全是一種尋釁滋事的犯罪

現在判緩刑的多嗎

今年6月,家住上海的陳先生停放在小區的摩托車被一位老人故意推倒損壞,影片在網路上引起廣泛關注。記者瞭解到,事發後經鑑定,摩托車損失高達16000多元,老人經鑑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監護人是其兒子。陳先生了解到這位老人曾有多次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的行為,都不了了之,這次其兒子在事發後一直避而不見,他決定用法律解決這個問題。

那麼說,肇事老人需不需要負刑事責任,民事上又該不該賠償陳先生呢?要理清刑事和民事責任問題就要把下面幾個問題弄清楚。

上海一老人推到他人價值6萬元摩托車的行為該承擔什麼責任?

一, 肇事老人需不需負刑事責任?

1、 什麼是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須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即使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也不能成為犯罪主體,不能被追究刑事責。

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報道,老人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那麼其應該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就是說,如果肇事老人構成犯罪是需要負刑事責任的。

2、 肇事老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罪?

根據報道,老人無故將他人摩托車推倒,其有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或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那麼,到底該老人構成何罪呢?我認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是指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透過以上規定,不難看出,尋釁滋事罪強調的是無事生非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可以構成尋釁滋事罪。相關司法解釋中也明確“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的,應當認為尋釁滋事罪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而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屬於侵犯財產類犯罪,北京法院掌握的標準是 “造成公私財物損失10000元以上的,應立案追究”。

上海一老人推到他人價值6萬元摩托車的行為該承擔什麼責任?

3。如何判斷同樣的毀壞財物行為是屬於尋釁滋事還是故意毀壞財物。

第一,一般從是否屬於“無事生非”還是“事出有因”進行判斷。“無事生非”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如果“事出有因”則認定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但是 “事出有因”也並不是說只要受害人有一點過錯引發了雙方的矛盾,行為人因此實施了故意毀壞受害人財物的行為就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相關司法解釋也規定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實施尋釁滋事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第二,尋釁滋事是一種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破壞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

尋釁滋事罪規定在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尋釁滋事罪毀壞財物的行為不單單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而且破壞了社會管理秩序。故意毀壞財物罪規定在刑法在第五章侵犯財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侵害的只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透過以上規定可以知道,肇事老人和陳先生無冤無仇,並且陳先生停放的摩托車也沒有妨礙其出行,肇事老人無故推倒摩托車的行為完全是一種尋釁滋事的犯罪。

但是,畢竟該老人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最終,能不能承擔刑事責任還真不好說。

上海一老人推到他人價值6萬元摩托車的行為該承擔什麼責任?

二,那麼說,陳先生的損失該如何主張呢?

如果該老人沒有賠償能力,陳先生的損失該如何主張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本案中這名肇事老人,被認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按照法律規定應該由她的監護人,也就是老人的兒子來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老人的兒子卻一直採取迴避的態度,連面都不肯露。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要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只有走起訴這一途徑了。

俗話說的好“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攤上這樣的老人,真沒辦法做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推薦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