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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易權益保護之法律問題分析

由 瀟湘晨報 發表于 藝術2022-10-19
簡介虛假宣傳、消費者維權難、爭議解決途徑欠缺便捷性、網路交易平臺內經營者准入門檻低、交易過程中電子資料完整性保障欠缺、消費者個人資訊洩露等問題的顯露降低了網路交易的安全係數以及各方參與人的滿意度

法律的滯後性如何解決

摘要:網路交易覆蓋於有型物品、無形服務等社會生活和生產方方面面,給社會生活以及經濟發展帶來的巨大效益不可估量。但網路交易過程中日益暴露出諸如虛假宣傳、維權難、爭議解決途徑缺乏便捷性、個人資訊洩露等等問題,為此,網路交易各方參與人的應盡義務和合法權益亟需相關法律規定給予充分細緻的規制和保護。

關鍵詞:網路交易 問題 法律設計

現階段,隨著網路交易時代的大發展,網路交易呈直線上升趨勢,網路交易覆蓋於有型物品、無形服務等社會生活、生產的方方面面,給社會生活以及經濟發展帶來的巨大效益不可估量。而網路交易過程中日益暴露出了一些問題,網路交易各方參與人的應盡義務和合法權益亟需相關法律規定給予充分規制和保護。

一、網路交易的時代背景

(一)客觀背景

網路交易作為一種省時、省力、高效、便捷的交易方式,成為社會大眾,尤其是年輕群體最為青睞的交易模式。消費者能夠在網路交易平臺實現足不出戶跨域選購商品和服務,打破了地域限制,節約了傳統實地購物的時間,降低了購物成本。然而,網路交易在充分發揮其優勢的同時,亦暴露出一些問題。虛假宣傳、消費者維權難、爭議解決途徑欠缺便捷性、網路交易平臺內經營者准入門檻低、交易過程中電子資料完整性保障欠缺、消費者個人資訊洩露等問題的顯露降低了網路交易的安全係數以及各方參與人的滿意度。伴隨著公眾維權意識的提升,基於上述問題引發的糾紛日益呈現增長趨勢。

(二)立法現狀

雖然網路交易在我國發展並非較早,但整體發展的速度非常快。針對網路交易,我國已頒佈過一些有針對性的法律規定。具體有2014年施行的《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現已失效)、2016年施行的《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2021年修訂)、2018年施行的《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2019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2021年施行的《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202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網路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由此可以看出,近三年,為規制網路交易行為,我國針對網路交易進一步修訂並頒佈了更為細化的法律規定、司法解釋。筆者在法信平臺分別輸入“網路交易”“網購”關鍵詞均顯示,2017年至2020年涉網路交易案件每年的案件量居高不下,到2020年相關法律規定出臺細化後,2021年涉網路交易案件量有所下滑。說明立法的細化和完善,在避免網路交易糾紛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近期頒佈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網路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更是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在應對網路交易糾紛時,有了更為清晰的法律路徑。但我們依然需要認清,網路交易的每一個環節都有其特殊性,對於日益增長的網路交易量,日益豐富的網路交易形式,網路交易的事前預警、事中監管、事後解紛立法設計依然有很大空間,網路交易呼喚更為細化、全面、創新的法律規定來填補維權空白,需要更為體系化的立法、更有力的執法和司法來促進網路交易的最佳化升級,唯有如此才能跟上時代的步伐,真正適應網際網路發展的需要。因此,法律制度設計不僅要努力做到同步走,更要超前走。

二、網路交易中部分具體問題及應對意義

現如今,網路交易中依然存在一些較為突出的問題需要應對。

(一)虛假宣傳,一些產品質量堪憂。網路交易主要是依託於網路平臺進行商品和服務的展示和介紹,在這個過程中,網路交易平臺內經營者提供的產品資訊與實際的產品情況可能會存在差異,甚至是巨大差異。平臺內經營者盜用其他經營者的宣傳資訊銷售不達標產品、與價格不相符的低質量產品以及假冒偽劣產品的情況依然大量存在。在選購商品時,消費者並非處於能夠真實掌握產品情況的一方,往往是在收到商品或者服務後才能發現所購商品或者服務並非如其宣傳。對於金額不大的商品,多數消費者出於避免麻煩的考慮並不會過於追究經營者的責任,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經營者“一錘子買賣”的不良之風。雖然多數的網路交易平臺都會有評價系統,但刷單、虛假評價、經營者獎勵性撤銷差評的操作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削弱了評價系統應有的積極作用,導致消費者無法真實地信賴展示於眾的海量評價資訊。一方面,增加了消費者選購商品的信賴成本,另一方面,相較於大品牌的官方旗艦店,許多正當經營的中小型平臺內經營者受上述不良經營的負面影響在被選擇度上大打折扣,導致中小型平臺內經營者無法真正受益於網路交易。因此,虛假宣傳的法律應對,不僅關係著消費者的切身利益,還密切關係著網路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以及網路交易活力的充分釋放。

(二)准入門檻低,維權路徑不夠明朗、便捷。現如今,網路交易糾紛主要呈現為商品質量問題、物流配送環節出現的問題。此類問題出現的根源性問題之一系平臺內經營者入駐平臺門檻較低,一些網路交易平臺僅要求擬入駐經營者上傳身份證照或者繳納較低數額的保證金即可入駐平臺開展銷售。一些團購群類銷售平臺,對於銷售者資質的審查甚至處於“零”的狀態。事前審查制度的不完善,給平臺內經營者留有了投機銷售質量不合格產品的空間,也導致消費者在權益受損後,沒有途徑能夠及時、有效的獲取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訊,在售後服務滯後的狀態下,消費者一度陷入維權難的境地。該問題的解決,能夠從源頭將網路交易風險、糾紛發生率大大降低,能夠在淨化網路交易環境的同時不斷啟用網路交易市場活力。

(三)消費者個人資訊屢遭洩露。網路交易大時代的發展,使得消費者個人資訊的商業價值直線上升,基於網路交易而發生的後續消費者個人資訊洩露屢現不止。好的情況是經營者利用消費者的個人資訊推廣宣傳其他產品,壞的情況則是消費者的個人資訊被不法分子用於非法目的,使得消費者個人資訊的安全,甚至是個人人身的安全、財產安全不能得到良好的保障。該問題的解決,從個人層面看,關係著消費者個人隱私、個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保障,從社會層面看,關係著網路交易空間乃至整個社會健康發展環境的營造。

(四)電子資料資訊的完整性保障不足。網路交易過程中會形成大量的商品宣傳資訊、電子票據、電子簽名等電子資料資訊。而在網路交易過程中,存在著商家隨意刪改電子交易資料資訊的情況,該現象突出體現於糾紛發生之後消費者的維權階段。電子資料資訊的完整性與平臺內經營者對外宣傳的商品資訊、交易環節形成的憑證的可靠性緊密相關。若該類資訊無法得到完整、真實的保障,在糾紛產生的後期,對於電子資料資訊不具有掌控地位的消費者,想要依據該類電子資料資訊維權存在一定困難。尤其是進入訴訟程式,當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應當系原件、原始載體,若平臺內經營者在糾紛發生之前對於涉案交易的電子資料資訊進行了修改、刪除,將不可避免地導致消費者就其主張陷入舉證難的境地。因此,電子資料資訊完整性的保障系落實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是保障網路交易健康發展不可忽視的重要環節。

三、法律解決路徑設計

對於網路交易各方參與人的應盡義務、合法權益,亟需從法律制度層面給予更加充分細緻的規制和保護。

(一)完善准入法律制度

健康的網路交易環境,需要明確各方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僅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在實踐中,一些網路交易平臺僅要求入駐平臺的經營者提供身份證或者營業執照影印件,低下的准入標準導致平臺內經營者投機銷售假冒偽劣、不達標的商品,一方面導致侵權糾紛的時有發生,另一方面不利於網路交易健康環境的營造,使得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時增加了選購精力,甚至要求消費者具備較高的辨別能力才能選購到物真價美的商品。但是,給消費者提供良好品質的商品和服務本應是銷售者應盡的誠信責任和義務,不應該本末倒置。筆者認為,把好初核關,完善准入制度,應當透過法律規定進一步細化對平臺經營者和平臺內經營的資格初核。該稽核不應當僅僅侷限於形式審查,還應當透過技術手段,將網路交易的相關初核工作在相關行政部門與網路交易經營者之間架起橋樑,比如明確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在進入網路交易領域之前分級完成相關資格審查,對於不涉及消費者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產品,可以規定相對寬鬆的稽核制度,僅由平臺經營者稽核經營證照、產品合格證等即可,而對於與消費者人身安全、財產安全更為緊密的商品,比如食品、藥品、母嬰產品等,應當以更高級別的稽核要求,要求平臺內經營者強制性向平臺經營者提供真實的銷售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產品質檢報告等,平臺經營者透過專屬線上通道提請行政部門稽核,待稽核通過後,平臺內經營者才能進入平臺正式開展銷售活動。同時,平臺經營者應當在商品銷售連結中提供該稽核透過檔案的查驗連結,以供消費者查驗。當然,面對如今井噴式平臺內經營者的湧現,相關行政部門亦應當成立有針對性的、專門的稽核部門,高效率地開展與平臺經營者的線上稽核對接工作,賦能網路交易。對於消費者,則應當將消費者享有的舉報權擴大到舉報平臺經營者未按照規定提供初核資訊、銷售者資訊、產品合格資訊的連結等方面,並將該舉報與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信用評價系統進行關聯,推動平臺經營者切實落實准入初核要求。

(二)透過第三方平臺介入,強化網路交易誠信保障

1。電子資料資訊的完整性、真實性保障。網路交易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電子資料資訊,最直觀的體現於消費者面前的是平臺內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產品宣傳資訊、銷售者和生產者資訊、質檢資訊等。而消費者作為一般的交易主體,並不具有鑑別真假的能力,當就某一商品的交易發生爭議,尤其是宣傳的商品與所購的商品品質不一致的情況下,交易商品電子資訊的儲存和真實性保證對於責任的認定和糾紛的解決具有重要的意義。筆者認為,在強化經營者銷售主體責任的同時,應當透過立法強制性規定平臺內經營者、平臺經營者對於網路交易過程中其可自行掌控的電子資料資訊進行儲存,並對真實性負責。在爭議解決過程中,應當就電子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的證明給予舉證責任倒置的法律制度設計,由平臺內經營者就其可控的相關電子資料資訊的完整性、真實性負有舉證責任,平臺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由平臺經營者就其可控的相關電子資料資訊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舉證責任。在消費者就經營者儲存並提供的電子資料資訊的完整性、真實性不認可的情況下,強制介入具有資質的第三方電子資料認證機構進行電子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鑑定,經鑑定若發現經營者存在刪除、修改電子資料資訊的情況,強制性對經營者在平臺內進行交易不良的標識,並提高相應的行政處罰的力度,以倒逼經營者誠信提供商品資訊。

2。網路交易爭議線上法庭的試點推行。與網路交易快捷性相適應的應當是網路交易糾紛解決途徑的多元化與高效便捷。舉報、私了作為網路交易糾紛的解決路徑發揮著一定的積極作用,但隨著消費者法律維權意識的提升,越來越多的消費開始選擇訴訟方式維權。而網路交易糾紛,更多的系交易標的小、法律關係簡單的糾紛案件,就此類糾紛,筆者認為可以試點在全國範圍內綜合考慮各地案件量比例以合理的區域劃分、標的額的確定成立幾個專門的網路法庭平臺,在各大網路交易平臺提供法庭連結,整個案件的受理、審理均透過線上方式開展,以及時、便捷、高效地化解網路交易糾紛。對於法律關係複雜,標的額大的網路交易糾紛依然以線下法院審理為主。透過更為精準、多元、快捷的司法服務,進一步提高網路交易司法糾紛的化解力度和效率。

(三)網路經營者權益的平等保護

當然,在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同時,亦應當全面保障網路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在網路交易過程中,不乏存在消費者投機侵害網路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情形。比如有的消費者投機七天無理由退貨,在收貨後無償使用幾天後便退回貨物,或者在收到貨物後人為破壞商品將責任轉嫁至銷售者身上。對此,筆者認為,可透過大資料分析甄別惡意消費者,對於退貨、惡意評價率高,明視訊記憶體在惡意的消費者進行信用等級標識,以倒逼消費者誠信消費,保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四)加大個人資訊保護力度

在網路交易趨勢直線上升的今天,消費者在網路交易過程中提供的個人資訊具有巨大的商業價值,可謂是“資訊石油”。經營者將網路交易過程中獲取的消費者個人資訊違法提供或者違法出售給其他主體時有發生。在物流環節,也存在著個人資訊洩露的漏洞。導致消費者的日常安寧生活被大量的推銷電話或者電子資訊打擾,甚至發生電信詐騙案件。法律的抽象性、滯後性決定著更為細化的法律規定的必要性,對於個人資訊保護領域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法律規範應當及時作出反應。比如,規定網路交易中個人資訊保護的技術性規範,強制性規定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具體的技術規範對消費者的個人資訊採取保護措施,並將該技術規範的運用情況納入經營者的年度信用考核體系,提升不落實相關要求經營者的行政處罰力度。另,可透過舉證責任倒置的法律設計,確定由被訴侵害消費者個人資訊一方負有舉證證明其獲取消費者資訊來源合法的舉證責任,並明確規定前幾手消費者個人資訊違法提供者的共同侵權責任。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觸及到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的痛點,倒逼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在網路經營中高度提升消費者個人資訊保護力度。

(五)獲益類“團購群”網路交易的特殊問題分析

隨著微信群等實時通訊平臺群組功能的運用,“團購群”成為近期日益興起的網路交易方式。該種網路交易的特點在於群主建立團購群,實時在群中以圖片形式、文字形式、購物連結形式向群中消費者推薦商品,消費者就某一商品在群中向群主下訂單、支付貨款或者直接在商品連結中下單支付貨款,後由群主將貨物配送至消費者家中,或者由消費者到指定地點取貨。此類團購群的優勢在於能夠方便某一共同地域的消費者以團購價購買更為優惠的商品,但不可忽視的是,一旦發生糾紛,比如商品的質量糾紛,可能會出現群主、實際銷售者、生產者的責任相互推諉問題,消費者在主張權利時也難以獲取相關責任人的資訊。除特殊時期的公益團購群,獲益類團購群的群主一般能夠透過推銷產品從商家獲取抽成,其作為利益共享者,應當負有向消費者推薦質量合格產品的義務,否則會導致團購亂象。對此,筆者認為,可以做如下法律制度設計,明確規定獲益類團購群主應當向實時通訊平臺經營者報備個人的實名資訊、聯絡方式、住址等個人資訊,在群中釋出商品資訊時應當向消費者披露商品的實際銷售者、生產者、產品特性等資訊,發生商品質量糾紛後,若群主不能證明在推銷過程中向消費者明確告知了實際銷售者、生產者資訊、產品相關資訊時,群主應當就質量糾紛承擔連帶責任。另一方面,實時通訊平臺經營者亦應當針對日益活躍的團購群提供技術支援,設定群內評價模組,以為消費者的購物體驗提供評價平臺,為規範的、健康的團購群網路交易提供更為有力的技術支援。

資訊科技的飛速發展,帶動著傳統網路交易模式不斷髮生變革,最大程度地發揮網路交易的優勢、降低網路交易風險,普惠經營者、消費者各方,離不開法律制度層面的細化與完善,進而使執法和司法層面更具有可操作性。推進網路交易相關法律制度創新,需要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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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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