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藝術

“武松殺嫂”案中王婆的罪與刑及隱喻

由 法制視界 發表于 藝術2022-10-10
簡介另據學者考證,今本百二十回本《水滸傳》的前七十回出自明嘉靖前百回本,明百回本的祖本,應為元末南方書會所編的《水滸傳詞話》,可見,在元末至明中期,是水滸故事由散本至刊本,由口頭文學固定為書面文學時期,在此過程中,定然有不少演變的情況,《水滸傳

王婆犯了什麼罪

喻 平 陳 勇

編者按 《水滸傳》不僅是古典文學名著,而且還有眾多法律故事點綴其間,例如楊志賣刀、武松殺嫂、血濺鴛鴦樓、宋江題反詩、石秀殺裴海等,這些事件以文學的手法反映了民眾的法律意識和對司法正義的嚮往,也反映了傳統司法中起訴、定證、審轉、罪名、刑罰等法實踐,本版將刊登相關文章對其解讀,敬請關注。

《水滸傳》中最有名的一個案件是“武松殺嫂”。潘金蓮趁武松外出公幹之機,在王婆的“協助”之下,與西門慶勾搭成奸。因姦情敗露,潘金蓮殺死丈夫武大。事後,武松察覺其兄死因蹊蹺,經查訪確定元兇,因起訴不成,便殺嫂祭兄,隨後押王婆等人到縣衙。因案涉死刑,此案經審轉至刑院。刑院擬王婆判文:“據王婆生情造意,哄誘通姦,唆使本婦下藥毒死親夫;又令本婦趕逐武松,不容祭祀親兄,以致殺傷人命。唆令男女故失人倫,擬合凌遲處死……文書到日,即便施行。”這個判文,涉及起訴、罪名、證據、審轉等問題,對其解讀,可一探宋元以來司法制度特點。

王婆之罪

判文認定王婆之罪有三。除第二條罪名“令本婦趕逐武松,不容祭祀親兄”為陽穀縣官書寫外,其餘兩罪皆與事實相符。

其一,“生情造意,哄誘通姦,唆使本婦下藥毒死親夫”。據二十五回載:“王婆道:‘……我卻有一條妙計……這條計,用著件東西,大官人家裡卻有。……如今這搗子病的重,趁他狼狽裡,便好下手。大官人家裡取些砒霜來,……把這砒霜下在裡面,把這矮子結果了。一把火燒得乾乾淨淨的,沒了蹤跡……。’”此文描述了王婆策劃謀殺武大的過程。

事實上,武大之死,是王婆造意教唆、西門慶準備工具、潘金蓮具體實施的共同結果。但就宋律言之,王婆屬首犯。《宋刑統·名例律》“共犯罪分首從及部分首從”條規定:“諸共犯罪者,以造意為首,隨從者減一等。”可見,在共犯中,對首犯的認定,以“造意”為準。在謀殺武大案中,當西門慶、潘金蓮因姦情敗露而舉足無措時,王婆獻行兇滅跡之計,屬“造意”。故而,王婆應屬首犯。用現代眼光看,王婆僅參與策劃,是否對首犯的認定造成影響呢?《宋刑統·賊盜律》“謀殺、劫囚”條規定:“‘造意者’雖不行,仍為首。”此條明確了“造意者”的認定標準。在犯罪中,“造意者”不參與實行,不影響首犯的認定。

其二,“唆令男女故失人倫”。人倫,即維繫傳統社會的重要倫理。對嚴重違揹人倫的犯罪,自曹魏《新律》始,被規定在“重罪十條”之列。後世繼承此制,唐以後稱為“十惡”,列於法典之首,所謂“五刑之中,十惡尤切,虧損名教,毀裂冠冕,特標篇首,以為明誡”,且“常赦不免、決不待時”,以示嚴懲。例如,金蓮殺武大,非一般謀殺,而是謀殺親夫。依照舊時“男尊女卑,以夫為綱”的準則,潘金蓮應受到更為嚴厲的法律評價。具體言之,潘金蓮犯“十惡”中的“惡逆”。

《宋刑統·賊盜律》“謀殺”條規定:“諸謀殺周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斬。”意即謀殺親夫,與謀殺周親尊長同罪,一旦實施,皆處斬刑。王婆唆使潘金蓮“惡逆”殺夫,應承擔首犯之責。單此一項,王婆就應重懲。同時在西門慶、潘金蓮所犯的通姦、焚屍、居喪釋服從吉等罪行中,王婆均起到或造意或實施的共犯作用。

王婆之刑

王婆因貪財貨,“協助”通姦,在謀殺中屬首犯,在後續犯罪中角色重要,確實罪大惡極,朝廷判決“凌遲處死”,自是大快人心。問題在於,水滸故事雖源於市井,但《水滸傳》集結於名家之手。《水滸傳》明確以北宋徽宗朝為背景,地理、時代、職官、人物均以北宋為參照。宋代刑法中死刑刑罰有二,即絞和斬,不含凌遲,那麼,為何王婆被處凌遲。一種可能是宋代存在“凌遲”這一法外之刑。

傳統社會,法出於君,為處理特殊情況,法外用刑並不罕見。考諸史料,宋代確實存在凌遲的議刑和適用,據《宋史·刑法志》載,早在真宗朝,陝西便有請旨對盜賊用凌遲的事例。馬端臨《文獻通考》記載了仁宗天聖年間一次適用凌遲的情況,此處的凌遲被用來抑制“殺人祭鬼”這一行為。南宋《名公書判清明集》也記載了一例用凌遲遏制獻祭活人的事件。宋代更為頻繁地適用凌遲,始於神宗朝的一次謀逆,據宋人筆記《東軒筆錄》《邵氏聞見錄》載,神宗下詔興獄,其中兩名犯人被處凌遲。

宋代司法實踐中出現過凌遲。但不難看出,在宋代,凌遲僅用於遏制“殺人祭鬼”、謀逆等較為特殊或嚴重的罪行,並非常刑,其適用不廣泛。凌遲的普遍適用,以致被普通民眾所熟知,記載於市民文學,應是宋代以後之事。據《元史·刑法志》,“凌遲處死”在元代編入法典寫進“五刑”,取代絞刑成為死刑的兩種刑罰之一,其適用定然更為普遍。及至明代,雖然《大明律》刪除了凌遲,但在明太祖親自頒行的《大誥》中,凌遲非常普遍。據考,凌遲直到明初至14世紀末才變得常見,甚至成為普通刑罰。

另據學者考證,今本百二十回本《水滸傳》的前七十回出自明嘉靖前百回本,明百回本的祖本,應為元末南方書會所編的《水滸傳詞話》,可見,在元末至明中期,是水滸故事由散本至刊本,由口頭文學固定為書面文學時期,在此過程中,定然有不少演變的情況,《水滸傳》發展的這一重要過程,恰是凌遲普遍適用且被民眾所熟知的過程,王婆被處凌遲一事,應為此時所增。

王婆凌遲的隱喻

水滸公案,不僅反映宋以來司法制度的風貌,也展現了民眾的法律觀念。在《水滸傳》中,王婆是邪惡女性的典型代表,罪大惡極的王婆得到了應有的懲罰,被處“凌遲”,對王婆的處決,反映了傳統社會民眾維護社會秩序的樸素正義觀。

王婆所代表的是不良市民,他們嚴重擾亂了傳統社會固有的禮法秩序。《水滸傳》第二十四回:“王婆笑道:‘老身為頭是做媒。又會做牙婆,也會抱腰,也會收小的,也會說風情,也會做馬泊六。’”可見,王婆不僅設攤賣茶,還“經營”頗廣,做著類似當代皮條客的馬泊六行當。這些人唯利是圖、巧舌如簧、不守規矩,小則搬弄是非,為害四鄰,重則破壞“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的婚姻制度和“親親尊尊”的禮法秩序。這一“反動”力量難以被民眾所接受,故而,反映民眾法律意識的《水滸傳》將王婆處以酷刑,以示對這些人和事的懲戒和遏制。

(作者單位:湖南理工學院政治與法學學院 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作者/來源:閻良區人民檢察院

“武松殺嫂”案中王婆的罪與刑及隱喻

宣告:版權歸原創所有,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資訊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與本網聯絡,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推薦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