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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外賣,如何繳納增值稅?

由 12366北京中心 發表于 藝術2022-10-06
簡介計算公式如下: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餘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

餐飲行業如何納稅

北京稅務

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外賣,如何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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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稅務

01

01

問:

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外賣,如何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享受進項稅額加計抵減政策,發生進項稅額轉出時,加計抵減稅額如何處理?

根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第七條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

(二)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餘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根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定:“三、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5%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按照15%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5%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餘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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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外賣,如何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是否徵收增值稅?

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七、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本公告實施前,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繼續按照《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號)執行;已經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可以按現行紅字發票管理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將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從銷售額中扣減。

八、本公告第一條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條至第七條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執行,已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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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外賣,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90號):“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於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專案,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專案、免徵增值稅專案、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

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於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專案,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專案、免徵增值稅專案、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能否全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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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外賣,如何繳納增值稅?

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外賣食品如何徵收增值稅?

根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140號)規定:“九、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條規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徵的應予免徵或不徵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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