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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工廠辦理環保手續的順序

由 中科新藍環保 發表于 藝術2022-09-28
簡介專案竣工後→環保驗收按照《建設專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有關規定,專案竣工後,建設單位應開展建設專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經驗收合格後,其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辦理環保證需要什麼手續

從企業的專案開工前到專案結束,需要處理的手續分別是:環評、排汙證、配套環境保護設施、應急預案、驗收。

東莞工廠辦理環保手續的順序

環保手續

企業開工前→環評手續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有關規定,環評應在專案開工前完成。

根據《關於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汙許可制銜接相關工作的通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建設專案的環境准入門檻,是申請排汙許可證的前提和依據。

企業產生排汙前→排汙許可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實行排汙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汙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汙染物;未取得排汙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汙染物。

根據《控制汙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建設專案的環境准入門檻,排汙許可制是企事業單位生產運營期排汙的法律依據。新建專案必須在發生實際排汙行為之前申領排汙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及批覆中與汙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排汙許可證,其排汙許可證執行情況應作為環境影響後評價的重要依據。

取得環評批覆後→配套環境保護裝置

建設專案是否需要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要根據專案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及環保局的批覆而定。

根據《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修訂)第十五條規定,建設專案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專案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範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落實防治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六條規定,建設專案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同時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部門審批意見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企業只需要按環評批覆的規定去配套環境保護設施即可,不需要額外建設。

專案投入生產前→環境應急預案

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制定的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修訂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建設專案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要求,向建設專案所在地受理部門備案。

專案竣工後→環保驗收

按照《建設專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有關規定,專案竣工後,建設單位應開展建設專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經驗收合格後,其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對於未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要求建成環境保護設施、或者環境保護設施不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的,汙染物排放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決定或者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等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驗收合格意見。建設專案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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