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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發生慘案,女子婚內出軌帶兒子去情人家過夜,凌晨被丈夫掐死

由 開朗的雪雪 發表于 藝術2022-09-26
簡介法院審理此案認為,毛某因為妻子小玲出軌,並多次提出離婚而心生怨恨,在受到小玲與情人影片聊天的刺激後,產生教訓小玲的想法,就用雙手對熟睡中的小玲扼頸,直至小玲不動,導致小玲死亡,他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2021年婚內出軌怎麼認定

事發陝西省延安市,時年48歲男子毛某,因為妻子小玲(化名)出軌,便用手將小玲掐死。2021年11月29日,陝西省延安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公開了這起故意殺人案的起訴書,還原了這起案件發生的全過程。

男子毛某,漢族,文盲,陝西省延川縣延水關鎮人。毛某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依法執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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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此案查明,毛某外地務工期間,妻子小玲與他人發展為情人關係,毛某察覺後多次勸說無效。9月26日晚上,小玲一直與情人微信語音聊天,毛某思及小玲有外遇後不顧家、不管孩子,產生教訓小玲的念頭。第二天凌晨1點左右,毛某趁小玲熟睡之機,側身壓到小玲身上,用手扼住小玲頸部,導致小玲當場死亡。

另查明,案發時小玲父母已死亡,小玲的哥哥姐姐出具書面諒解書,對毛某的犯罪行為表示諒解,建議法院對毛某從輕處罰。

毛某的辯護律師認為,毛某雖沒有及時施救存在過錯,但毛某出於教訓的目的掐被害人,是過失的主觀故意,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毛某有自首、坦白情節,被害人起因上有明顯過錯,被害人家屬諒解等諸多罪輕量刑情節。建議法院對毛某從寬處罰。

白某某說道,他和小玲在一個唱歌群中相識。二月底,他和小玲發生了男女關係,發展成情人關係。他帶小玲逛街,也給小玲買東西,他倆相處的很好。小玲的丈夫毛某不在家期間,小玲曾帶著兒子在他家住了兩晚。小玲稱丈夫毛某管的太嚴,兩人經常吵架。六月份,小玲還提出過離婚。

9月24日,他回到延川后,小玲到他家待到晚上8點左右,毛某打電話說到延川家門口,沒鑰匙進不了門。小玲不想回去,他勸小玲回去了。晚上11點左右,小玲打電話和他聊了幾分鐘。25日早上,他到清澗縣,下午4點左右返回延川,小玲到他家發生了男女關係,發生男女關係時,他看到小玲身體正面都好著呢,沒有傷痕,身體背後他沒注意看。

小玲一般有什麼事都給他說了,但小玲沒有提過和他人打架的事。小玲準備當晚在他家住,晚上11點左右,毛某打電話說女兒在醫院生孩子,他把小玲送上了計程車。26日凌晨3點左右,小玲打電話自稱冷得受不了,他便載著小玲回家取了衣服又送到醫院。

中午,他和小玲在延川縣某某廣場見了面,給小玲買了一雙鞋,一起吃飯後分開,之後他們一直微信聊天。晚上9點左右,小玲要和他影片聊天,他說家中有親戚,怕丟人了。晚上11點左右,小玲微信語音說向毛某提出了離婚,毛某說女兒在坐月子,顧不上離婚。

他在聊天中聽到了毛某的聲音,讓小玲別聊微信了,小玲說不用管,毛某聽不見。他勸小玲不用離婚,小玲說受夠了,要離婚。後來他就睡覺了。27日早上,他微信聯絡小玲,小玲沒回話。

毛某被捕後供述,他長期在外務工,妻子小玲經常和其他男子微信聊天,發展為情人,並將他的血汗錢都給了情人。他氣得多次勸說,小玲卻不聽。後來他得知小玲經常去情人家過夜,有時甚至帶著兒子。案發十幾天前,小玲主動提出離婚,打算和情人一起生活,他十分生氣。

9月25日,女兒在醫院生孩子住院,小玲不回來伺候女兒,依然和情人在一起,他內心怨氣更深。26日晚上,他和小玲、兒子在家中窯洞門前土炕上睡覺,他睡在靠窗位置,兒子靠裡面睡,小玲睡在中間。小玲一直微信聊天,他聽到一名男子問小玲他是否在家,小玲稱他在了,但不用管。小玲又帶上耳機繼續聊天,他聽後心裡不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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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睡著後,他怎麼也睡不著,長期的積怨,讓他產生毆打妻子,使妻子不再和情人來往的想法。27日凌晨1點左右,他見小玲睡熟,伸出雙手掐住小玲的脖子,並將自己的身體側身壓到小玲身上。

小玲拼命搖頭掙扎,雙手用力推他,兩腿蹬著,身體也扭動著,他一直用力掐著小玲的脖子沒有鬆手,直到小玲手垂下來,慢慢的不再反抗,身體也不再動了,他才放開手,小玲喉結處也被他的指甲劃破。

放手後他透過路由器的燈光,看到小玲嘴上有唾沫,就用身邊的一個枕巾,把小玲嘴角唾沫擦乾淨。他知道這樣做,小玲會死亡,掐完後他沒有采取任何爭救措施。他躺下想著小玲可能死了,擔心兒子起床看到會害怕,他就將小玲拉到靠近窗戶一側,給小玲穿上秋褲,蓋好被子,他睡到小玲和兒子中間。

穿秋褲時,他看到小玲的身體已經沒有任何反應了。隨後他就給小玲的二嫂打電話,說小玲晚上出去這會才剛回到家中。早上兒子上學後,他就給多個親戚打電話,通知小玲死亡,並謊稱小玲很晚才回家,早上起來便已死亡。他原本想,他不承認掐死小玲,看在小孩的份上,親戚們不會深究此事,人被埋葬後事情就過去了。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毛某因為妻子小玲出軌,並多次提出離婚而心生怨恨,在受到小玲與情人影片聊天的刺激後,產生教訓小玲的想法,就用雙手對熟睡中的小玲扼頸,直至小玲不動,導致小玲死亡,他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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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被害人小玲婚內出軌、攜幼子留宿情人家中、拋下剛生育的女兒約會情人、與情人影片聊天時,對毛某毫不避諱,可認定小玲有嚴重過錯,對毛某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

毛某在偵查階段,有過他故意扼頸致死小玲的供述,經當庭訊問,毛某表示對小玲確實是他致死不持異議,僅就犯罪的主觀方面與偵查階段不一致。經鑑定排除疾病致死的可能性,是被扼頸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亡。

毛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與案件證據可形成索鏈,他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他的行為是故意殺人罪。毛某雖在偵查機關首次傳喚,就供述了犯罪事實,可視為主動投案,但當庭對他犯罪的主觀方面予以翻供,不能認定毛某如實供述,所以自首不能成立。被害人有明顯過錯,被害人家屬諒解,可對毛某從輕處罰。

陝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毛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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