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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露向霍尊索要900萬“分手費”,算敲詐勒索嗎?

由 Game小迷妹 發表于 藝術2022-08-19
簡介反言之,若不能證明有有威脅或者脅迫的情形,即使行為人基於某種協議拿到了錢財,也不屬於以敲詐勒索罪論處的情況,例如,自訴人鄒某某以被告人謝某犯敲詐勒索罪案和賈小雅敲詐勒索案中被害人一開始自願支付的20萬元分手費就是如此

陳露索要900萬分手費算敲詐嗎

資訊源於:周公觀娛

這幾日的社交媒體,被歌手霍尊和其(前)女友陳露的分手風波刷屏了。在雙方的講述的故事中,陳露向霍尊索要的900萬元“分手費”尤為引人注目,再次引發了“敲詐勒索”的疑雲。

男女雙方因關係破裂而索要“分手費”的情形越來越常見,尤其是自吳秀波親手將“敲詐勒索”的罪名安到了“小三”陳昱霖頭上開始,同類事件就越來越受到大家的關注。

要探討這種索要“分手費”的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讓我們先來看一看敲詐勒索罪針對的是什麼樣的行為。

結合《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構成敲詐勒索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2。行為人實施了以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財物的行為。

威脅和要挾,是指透過對被害人及其關係密切的人精神上的強制,對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懼,產生壓力。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多種多樣,如以將要實施暴力;揭發隱私、違法犯罪活動;毀壞名譽相威脅等。

3。敲詐勒索的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敲詐勒索的數額達到“2000元至5000元以上”的,就已經屬於“數額較大”。而行為人在2年內敲詐勒索3次以上的,便屬於刑法中規定的“多次敲詐勒索”。凡存在上述情形的,都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這麼看來,強行索要分手費的行為與敲詐勒索罪之間的距離似乎也並非那麼遙遠。司法實踐中,法院早已對多起類似案件進行過裁判。本期文章,筆者就與您一道研讀過往案例,看看基於舊情索要錢財的行為,在什麼情況下會構成犯罪。

陳露向霍尊索要900萬“分手費”,算敲詐勒索嗎?

(霍尊與陳露的合照)

【規則摘要】

1。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透過干擾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方式,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向其支付錢款,構成敲詐勒索罪。

——王新磊敲詐勒索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京01刑終571號】

2。自願發生性行為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舉報強姦相要挾,索要他人大額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

——常某敲詐勒索案【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沈中刑二終字第338號】

3。被害人與被告人交往期間自願支付的分手費刑法不予追究;但被告人若基於交往期間被害人所作承諾,事後以威脅手段向被害人索要財物,則構成敲詐勒索罪。

——賈小雅敲詐勒索案【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晉市法刑終字第62號】

4。已經著手實施敲詐勒索行為,雖未實際取得財物,仍然構成敲詐勒索罪,形態上屬於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

——宋付軍敲詐勒索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刑二終字第752號】

5。以非法方式獲取他人隱私勒索財物,且手段惡劣,酌情從重處罰。

——鍾某某敲詐勒索案【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2016)粵0112刑初1028號】

6。無證據證明打分手費借條時有威脅或者脅迫情形,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自訴人鄒某某以被告人謝某犯敲詐勒索罪案【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2011)足法刑初字第00456號】

陳露向霍尊索要900萬“分手費”,算敲詐勒索嗎?

【規則詳解】

1。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透過干擾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方式,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向其支付錢款,構成敲詐勒索罪。

——王新磊敲詐勒索案

案例來源: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京01刑終571號刑事裁定書

案情簡介:

被告人王新磊多次前往被害人楊某的單位、住處及楊某之子的學校,以與楊某有不正當男女關係為由,透過言語威脅、拉電閘、堵鎖眼等手段,糾纏、騷擾楊某及其家人,並以威脅楊某家人人身安全等方式,向楊某索要分手費現金人民幣100萬元,後實際收取楊某給付的人民幣70萬元。

法院認為:

被告人的上述行為長期嚴重干擾楊某的工作、生活,使得楊某及其家人的生活安寧受到威脅,並長期處於對其子人身安全的擔憂之中,足以使正常人精神被強制,產生恐懼心理;在繼續與楊某保持關係明顯違背楊某意願的情況下,其多次溝通中所謂要個說法的實際目的就是索要錢款,符合敲詐勒索罪的主觀故意。

裁判結果:

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罰金人民幣5萬元。

2。自願發生性行為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舉報強姦相要挾,索要他人大額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

——常某敲詐勒索案

案例來源: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沈中刑二終字第338號刑事裁定書

案情簡介:

被告人常某與被害人張某發生性關係後,被告人以到公安機關舉報自己被張某強姦相要挾,向張某索要人民幣6萬元。張某給付被告人23000元,並免去了被告人先前借的5850元。被告人向張某索要剩餘的3萬元遭到拒絕,遂到派出所報案稱自己被張某強姦。經審查,公安局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違背婦女意志,客觀證據不足”,並作出不予立案決定。

法院認為:

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威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裁判結果:

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3。被害人與被告人交往期間自願支付的分手費刑法不予追究;但被告人若基於交往期間被害人所作承諾,事後以威脅手段向被害人索要財物,則構成敲詐勒索罪。

——賈小雅敲詐勒索案

案例來源: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晉市法刑終字第62號刑事裁定書

案情簡介:

被告人賈小雅與被害人張某原系情人關係。後二人產生矛盾,協商分手,張某給予被告人20萬元分手費。後被告人與張某又繼續來往。被告人以曝光二人關係、舉報張某為由相要挾,先後向張某索要財物,其中包括買房款20萬元、分手費10萬元。被告人多次敲詐勒索所得共計90萬元。

法院認為:

被害人張某在與被告人賈小雅交往期間,自願支付被告人20萬元分手費,系被害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在其不願與被告人交往後,受到被告人的威脅,其出於不願將與被告人的情人私情公佈於眾,而支付被告人錢款90萬元,並非出於其自願。被告人與被害人交往期間,是否答應為被告人購買房屋,並不能成為被告人事後以威脅手段,向被害人索要財物的理由,且被告人索要錢財的主觀目的明確,社會危害性相對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裁判結果:

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90000元。

4。已經著手實施敲詐勒索行為,雖未實際取得財物,仍然構成敲詐勒索罪,形態上屬於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

——宋付軍敲詐勒索案

案例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刑二終字第752號刑事裁定書

案情簡介:

被告人宋某與被害人謝某原為男女朋友關係,後被告人向謝某提出結婚,謝某不同意並不願意再與被告人來住,被告人因此要求謝某支付20萬元分手費,謝某不同意。之後,被告人不斷給謝某發手機簡訊息,以公開性愛影片、身上有炸藥、要和謝某一起去死等內容威脅謝某給錢。

某晚,被告人來到謝某的住處,謝某拒絕開門,被告人從陽臺爬入房內,謝某見狀帶其女兒開門出去,被告人跟著出去,在該處4樓電梯口,被告人從挎包裡拿出一把水果刀威脅謝某及其女兒。後因保安出現自行離開。此後幾天,被告人仍然發信息給謝某索要錢款。

法院認為:

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威脅的方法,強行索要他人財物,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裁判結果:

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5。以非法方式獲取他人隱私勒索財物,且手段惡劣,酌情從重處罰。

——鍾某某敲詐勒索案

案例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刑二終字第752號刑事判決書

案情簡介:

被告人鍾某與被害人陳某發生性關係,並趁機偷拍被害人陳某的背部裸照一張。後被告人告知陳某有關上述裸照一事,同時向陳某謊稱其還拍攝了二人之間的性愛影片,並以公開裸照及影片相威脅,先後3次向陳某勒索人民幣10000元和澳元2000元。陳某被迫共向被告人支付人民幣3150元。

法院認為:

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敲詐勒索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在量刑方面,被告人以非法方式獲取他人隱私勒索財物,且手段惡劣,酌情對其從重處罰。

裁判結果:

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6。無證據證明打分手費借條時有威脅或者脅迫情形,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自訴人鄒某某以被告人謝某犯敲詐勒索罪案

案例來源: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2011)足法刑初字第00456號

案情簡介:

自訴人鄒某與被告人謝某曾經繫戀愛關係。後雙方協議分手,鄒某於當日出具欠條一張,載明其欠被告人現金3萬元。後到期未能支付。被告人一人找到鄒某,鄒某寫下借條一張,載明其借到被告人10萬元,此前3萬元欠條作廢。後被告人找到鄒某要求還錢,雙方發生糾紛。

法院認為:

敲詐勒索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威脅或者脅迫的手段強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敲詐的行為。鄒某訴稱謝某糾結社會上的人來其公司鬧事,逼迫其按照謝某的意思寫下10萬元借條,但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實被告人在鄒某打借條時對其有威脅或者脅迫的情形,借條是在僅有鄒某與被告人二人在場的情況下,鄒某自已親筆書寫的。綜上,自訴人鄒某指控被告人謝某犯敲詐勒索罪的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裁判結果:

被告人謝某無罪。

經過對上述案件的研讀,我們可以發現:

一方面,敲詐勒索罪關注的是行為人是否存在威脅或要挾以至於對被害人產生精神強制的行為。至於而行為人是否實際得到財物,只作為量刑情節考慮,不影響罪名的構成。

反言之,若不能證明有有威脅或者脅迫的情形,即使行為人基於某種協議拿到了錢財,也不屬於以敲詐勒索罪論處的情況,例如,自訴人鄒某某以被告人謝某犯敲詐勒索罪案和賈小雅敲詐勒索案中被害人一開始自願支付的20萬元分手費就是如此。

另一方面,一旦有了威脅或要挾行為,那麼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且後果較為嚴重。該罪門檻較低,敲詐勒索金額達到2000元或者2年內敲詐勒索過3次以上即可構成犯罪。並且,該罪最高刑期可達有期徒刑10年以上。

因此,強行索要分手費的行為非常危險!筆者認為,拋開“出軌”、“小三”的標籤,有過感情的舊情人若是真到了情斷之時也沒必要魚死網破,既讓對方難堪,也使自己陷入危險,著實得不償失。倒不如大大方方說一句:我斷不“思量”,你莫“思量”我,將你從前與我心,付與他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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