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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質疑香港特首指定法官是“人治”,資深大律師駁斥!

由 上觀新聞 發表于 藝術2022-08-17
簡介對於香港大律師公會相關人士稱由特首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是“人治”,香港大律師公會前主席、資深大律師湯家驊21日對《環球時報》記者表示,該說法“很奇怪”,因為基本法中早已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由行政長官任命

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由誰任命

有人質疑香港特首指定法官是“人治”,資深大律師駁斥!

香港大律師公會人士指特首指定法官是“人治”,湯家驊:這種說法很奇怪,專業團體應有專業態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主要內容20日公佈,相關措施包括中央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等。對於香港大律師公會相關人士稱由特首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是“人治”,香港大律師公會前主席、資深大律師湯家驊21日對《環球時報》記者表示,

該說法“很奇怪”,因為基本法中早已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由行政長官任命。

湯家驊對記者表示,在看到《草案》主要內容後,他認為相關機制設計不會對香港司法獨立造成損害,“比如草案中提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的有關規定”。

在被問到如何理解“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中的“極少數”時,湯家驊坦言自己尚未收到更多資訊,也希望看到更明確的規定,因此很難做出判斷。不過從法律常識來講,如果香港出現了非常重大的動亂,特區政府處理不了,特首請求國家處理可能是一種情況。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是非常重要的官員,由香港法庭處理可能不太合適,也不排除適用上述情形。

《草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從現任或者符合資格的前任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對此,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稱這等同“人治”,湯家驊在接受《環球時報》採訪時表示葉巧琦的說法“很奇怪”,因為基本法第八十八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香港的一般法律和一些行政條例也允許特首任命法官處理一些特別的情況,比如說一些重大的公開調查案件等。

無論特首任命誰,他也是香港的法官,法官獨立去審理,而不是由特首去審理,所以我看不到哪裡有破壞香港的司法獨立的情況。

“我不想對他們(指大律師公會有關人士)進行過多的批評,因為我也曾是大律師公會的主席,我只是希望一些專業團體發聲的時候,能夠用專業的態度去處理。”湯家驊對記者表示,這些資深的法律人士,對香港的法律制度應該是瞭解的,

“既然瞭解,為什麼還說那些話,這就讓我感到奇怪。”

21日有香港媒體稱,全國人大常委會下一次會議將在6月28日至30日舉行,不排除“涉港國安法”會在7月前審議透過。湯家驊表示,香港很多民眾希望法律儘快透過,他也希望有多一些機會聽取和對比不同的意見,將相關立法程式做到最好。同時他認為,由於香港現在沒有法律去處理涉國家安全的案件,這並不是一個好的情況,因此在香港就國家安全立法有很大的迫切性。

番外

6月底再開人大常委會, 譚耀宗:期待表決透過涉港國安法令其正式成法

據新華社報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6月28日至30日在北京舉行。雖然報道中並未提及6月底舉行的常委會是否會繼續審議涉港國安立法草案,但多名北京和香港的法律人士告訴《環球時報》,涉港國安立法事宜有很大可能將被列入此次常委會議程,進行第二次審議。

專業人士指出,如人大常委對涉港國安立法草案意見較為一致、幾無分歧,不排除月底即將草案交付表決,這意味著該法7月初或可生效。

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完成對涉港國安立法的第一次審議。涉港國安立法草案主要內容向外界公佈,其中包括中央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等。

根據中國《立法法》第二十九條和三十條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般應當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的,可以經兩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交付表決。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21日表示,如委員長會議認為合適,可隨時將涉港國安立法納入下一次人大常委會會議日程。他表示,如大家意見較為一致且討論成熟,委員長會議可以決定是否交予表決。

“我們期待本月底前能表決透過涉港國安立法草案,讓其正式成為法律檔案。”

譚耀宗告訴《環球時報》記者,並表示如果草案在六月底透過,七月初即可生效實施。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田飛龍在接受《環球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一般來說,普通法案需要經過三次審議,但如果一項法案意見較少、大家對其幾無分歧,在兩次審議之後也可提交表決。因此,涉港國安法案在二審或三審後交付表決都有可能。

不過,田飛龍同時強調,涉港國安法的立法程序有必要加快。“首先,全國人大‘528’決議已闡明立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人大常委會有憲制性義務加快立法以落實人大決定。其次,香港本土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正在加緊破壞立法程序,g7外長聯合宣告顯示外國干預的嚴重性,這將在客觀上推動中央加快立法程序,展現維護國家安全及反擊一切外來干預的堅強意志與決心。第三,香港的國家安全法律漏洞不斷擴大,立法遲延一日,國家安全利益就受損一日。第四,中央對這次立法已有充分的前期準備,對香港各界的立法意見也已有專門聽取吸納。”他解釋稱。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香港知名律師黃英豪則對《環球時報》稱,在全國性法律通過後透過基本法附件三引入香港只是程式問題,有可能表決時即作出納入附件三的決定。如果這樣,則意味著國安法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後可即時生效。

在中國,大部分法律在表決前會經過向社會公佈草案全文並徵求意見的過程,且徵求意見時間一般不少於三十日。涉港國安法是否也須在表決前向社會公佈草案全文並有徵求意見期?

《環球時報》記者查閱中國《立法法》發現,根據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列入人大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法律案,應當在常委會會議後向社會公佈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說明,徵求意見,時間一般不少於三十日。但是,該法條也同時規定,經委員長會議決定不公佈的除外。田飛龍告訴記者,涉港國安法草案全文公佈和三十日徵求意見期並非“必須流程”。

欄目主編:顧萬全

本文作者:環球網

文字編輯:董思韻

題圖來源:視覺中國

圖片編輯:蘇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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