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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貨到”真的可以隨便辭退孕婦員工嗎?

由 法言思語 發表于 農業2022-06-08
簡介《勞動合同法》第42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即無過失性辭退,包括醫療期滿、不能勝任、情勢變更)、第41條(即經濟性裁員)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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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貨到”真的可以隨便辭退孕婦員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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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的法則》我個人覺得案件的選材還是不錯的,比如今天討論的關於辭退孕婦問題。從我個人的從業經歷來看,辭退一個“三期”期間的女員工是非常難的。特別是在北京這個政治文化經濟中心,用人單位是很難輕易與孕婦解除勞動關係的。

咱們先回顧下案件:陳染承接了員工鄭妍與“好貨到”公司的勞動爭議案件,“好貨到”公司以鄭妍擅自撤店違反公司內部規定為由要辭退鄭妍,而此時鄭妍是一個未婚先孕的孕婦,正處孕期。她不接受公司開出的經濟補條件(30萬元的離職補償金),要求回到原崗位繼續工作,不認同公司的辭退理由。於是雙方來到法庭,針鋒相對開戰。劇情突然一轉,二位女律師來到“好貨到”公司獨家贊助的慈善拍賣晚會上分別找到“好貨到”公司的代言人網紅艾美,希望她能夠為孕婦鄭妍發聲。最終由於艾美的發聲,鄭妍回到原崗位繼續工作。

現在開始我的吐槽大會:

說好的勞動仲裁程式呢?

怎樣與三期期間的女員工解除勞動關係?

作為企業的代言人是否可以作出對企業不利的言論?

律師說不過就打嗎?

01 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式。

勞動爭議案件與民商事案件最大的區別在於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式,這是法定程式。員工與用人單位就勞動關係發生爭議的時侯,需要先在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經裁決後,根據不同的結果再啟動訴訟程式。本劇中從雙方私下調解直接來到法庭,程式違法。。

02 民主程式透過的規章制度才對員工具有約束力。

好貨到公司的代理律師方律師說之所以要辭退鄭妍,因為她違反了公司的內部制度。OK,槽點在此。公司的規章制度是不是內部制度?是的。那麼所謂的內部制度應該如何制定、公佈並執行。作為員工是不是就公司的規章制度而言沒有任何發言權,只要公司有規章制度,是不是就有了辭退員工的正當且合法理由呢?

首先,什麼樣的規章制度才是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或修改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商定,即實行“民主程式”。

所以方律師理直氣壯地說根據內部規定來解聘,那麼先要確定這個內部規定的合法性。

第二,如何與三期期間的女職工解除勞動關係?

“三期”是指孕期、產期、哺乳期。處於這三階段的女性職工是受到我國法律的特別保護,除了我們常見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之外,還有《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婦女權益保證發》等法律及行政法規中均明確規定了“三期”女職工的相關權益。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6條: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勞動合同法》第42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即無過失性辭退,包括醫療期滿、不能勝任、情勢變更)、第41條(即經濟性裁員)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在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能辭退三期女員工的。

但也有一些特殊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依法與“三期”女職工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當然如果“三期”女職工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時,公司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劇中好貨到公司就是以此為由解聘,但是好貨到公司對此應當舉證。透過電視劇中顯示出來的證據,我個人認為好貨到公司的證據相對比較薄弱,無法證明鄭妍嚴重違反,所以好貨到公司是無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鄭妍提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於法有據。

所以美女律師不去找網紅小姐姐,踏實收集證據,還是可以打贏的。

03 代言人需要職業道德。

網紅小姐姐艾美作為好貨到公司的代言人,她得知此事時是否可以發聲?我個人認為不行。因為她是好貨到公司的代言人,通常企業聘請明星作為其代言人的時侯,會在雙方的合同中明確約定“明星不得散佈有損企業商譽的言論等。

本劇中艾美作為好貨到公司的代言人,肯定是不可以說出對好貨到不利的語言,否則好貨到公司可以以此為由追究艾美的違約責任。

04 律師打對方證人?真敢編。

律師能夠去打對方證人不?這個問題說出來我自己都受不了。宋修與對方代理人打了一架,被投訴到律協。酒吧兩個人打架可能涉嫌尋釁滋事,一個律師下了法庭去毆打對方證人,指責對方證人為渣男和作偽證,這個行為算什麼?

這個地方絕對是個敗筆。不知道編劇怎麼想的?

作為鄭妍的代理人,不去踏實地尋找公司問題,從公司提交的證據和證人證言入手,反而去毆打證人,美名其曰

“打擊渣男、人人有責”,真是有損律師形象。積極收集證據、熟練運用法律規定,找到對方證據的漏洞或瑕疵,這才是律師贏得訴訟取得勝利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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