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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戶遇《限期拆除決定》,房東遇違建認定,行政訴訟?合同糾紛?

由 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農業2022-05-11
簡介最高法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4755號的行政再審案件中,結合法院觀點,可以看出:承租人並非是《限期拆除決定書》的行政相對人,其與“房東”即房屋所有人之間只存在房屋租賃關係,因此其只對房屋享有租賃權,其本身並非是被下發《限期

如何舉報房東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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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戶遇《限期拆除決定》,房東遇違建認定,行政訴訟?合同糾紛?

序言:

現在基本上全國各地都有政府部門在對違建房屋進行整改處理,有的是為了城市規劃建設、環境治理,有的是打著以拆除違法建築代替徵收的名義進行處理。

但是不管以何種名義,最終都會有行政機關將老百姓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然後極大可能的下發類似《限期拆除決定書》這類的檔案,讓老百姓自行拆除房屋。

今天,我們就來看看

遇到行政機關下發《限期拆除決定書》該如何應對?

對於《限期拆除決定書》,大家想必也都清楚,都是行政機關針對涉案房屋所有人作出的,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房東”。

“房東”遇到《限期拆除決定書》

那對於“房東”來說,房屋是自己的私有財產,其基於對房屋的所有權,有權針對這個《限期拆除決定書》啟動行政方面的法律程式,以此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承租人遇到《限期拆除決定書》

但是在現實中,也存在很多“房東”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讓其進行生產生活的情況。

那對於承租人來說,是否有權以自己在承租期內被下發了《限期拆除決定書》,對其的房屋租賃權產生實際影響為由,而選擇行政複議或行政起訴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的行政機關呢?

根據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法》與《行政複議法》,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對該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因此對於承租人是否有權針對《限期拆除決定書》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要滿足一點,就是這個《限期拆除決定書》的

作出究竟和自己的利益有沒有關係,能不能對自己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

最高法案例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4755號的行政再審案件中,結合法院觀點,可以看出:

承租人並非是《限期拆除決定書》的行政相對人,其與“房東”即房屋所有人之間只存在房屋租賃關係,

因此其只對房屋享有租賃權,其本身並非是被下發《限期拆除決定書》的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其與《限期拆除決定書》之間並不存在直接的利害關係,

也不能被認定《限期拆除決定書》直接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因此該決定書並不對承租人本身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

本案中承租人與《限期拆除決定書》為什麼沒有利害關係?

因此就承租人而言,其對於房屋系基於租賃關係等民事法律關係產生的,但《限期拆除決定書》是行政機關針對涉案房屋對所有權人作出的。

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在作出該決定書時,是不需要考慮涉案房屋是否存在房屋租賃權的,也不需要調查房屋是否有被出租的情況。

只需要調查清楚房屋的所有權人是誰,並對房屋所有權人下發《限期拆除決定書》即可,因此可以看出承租人與《限期拆除決定書》是不具有利害關係的。

沒有利害關係怎麼辦?

但沒有利害關係,也並不表明承租人沒有其他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承租人還是可以主張因為房屋被下發《限期拆除決定書》,房屋會有被強制拆除的風險,破壞了其於房東之間的承租關係,導致其無法順利的在承租期內繼續承租,因此其本身的租賃權得不到保障,以此透過和“房東”之間的承租合同以民事途徑進行救濟。

撰稿|何 豔

審稿|陳伯文

編輯|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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