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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書 | 讀一流名家,洞悉千百年來中國人財政治國的秘密

由 文匯報 發表于 農業2022-02-19
簡介黃宗羲認為,君王有養民的責任,因此必須在土地制度方面作出改變,即實行“授田養民”,或者說“為民制產”,為此必須恢復井田制度

粗瘠怎麼讀

讀書 | 讀一流名家,洞悉千百年來中國人財政治國的秘密

《中國古代治國理財經典闡釋》

劉守剛 林矗 宋浩天著

復旦大學出版社

今天的中國是歷史中國的延續,面對著如此悠久、如此規模的國家,當今中國人在自豪感油然而生的同時一定會有疑問:如此龐大、如此複雜的國家是怎麼興起、如何維繫的?它是怎麼進行有效治理並創造出燦爛文明的?為什麼中國在向現代國家轉型時並未出現奧斯曼土耳其帝國那樣的崩解局面而實現了整體的轉型,可相對於日本來說為什麼現代國家轉型之路卻又如此的艱難?

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要回答上述問題就需要洞悉千百年來中國人用財政工具治理國家的秘密。要洞悉這樣的秘密,除了要閱讀以增長智慧著稱的歷史著作外,還有一個必要的途徑就是,讀那些第一流政治家與思想家的作品,看看這一個個鮮活的歷史人物在當時對運用財政工具治國是怎麼想怎麼做的。本書的目的就在於,選編一些在歷史上影響國家治理與理財活動的經典文獻,並站在今天的角度加以闡釋,以揭示古代中國成長的財政軌跡及其中積澱的歷史智慧,並分享那些曾經最偉大的頭腦在思考國家制度設計、治國理財方法時迸發的智慧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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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宗羲的《明夷待訪錄》一書,被中國政治思想史學者認為是一部具有啟蒙性質的批判君主專制的名著。該書透過對歷史經驗的深刻反思,批判了秦漢以來特別是明代的君主專制制度,激烈地反對“家天下”的觀念,提出了“天下為主,君為客”等一系列具有近代政治色彩的主張。在書中,黃宗羲雖然沒有從根本上否定君和臣的設定,但主張君主開明、強調平等因素、要求擴大社會對執政者的監督權等。在中國治國理財思想中,黃宗羲的主張具有銜接古今的意義,既承接了古代治國思想中主張的君主職位公共性等成分,又為未來中國向現代的轉型奠定了基礎。在清末維新變法運動中,《明夷待訪錄》對譚嗣同、梁啟超等人造成了深遠的影響。後來,它又影響了辛亥革命時期的孫中山、鄒容和陳天華等愛國志士。

一、黃宗羲的田制理論

在黃宗羲看來,土地制度的設計,一要體現君王有養民的責任,立田制需要承擔為民制產的責任;二要承認民眾“人各得其私”“人各得其利”的合理性。他借古名“井田制”來命名他的制度。

(一)黃宗羲的井田制方案

一般認為,中國古代的井田制盛行於西周、瓦解於春秋時期,它在性質上應該是土地國有制或者某種共耕制。不過,對於該制度的具體內容,當今學術界仍有較大爭議。《孟子·滕文公上》一文中是這樣描述井田制的:“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也就是說,長、寬各百步的方田稱為一“田”,一田的面積為百畝,作為一“夫”,即一個勞動力耕種的土地。把九塊方田擺在一起,恰好是一個“井”字形,井田因此而得名。《周禮·地官·小司徒》也如是記載:“乃經土地而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以任地事而令貢賦。”此處一井的面積是方一“裡”,一百井是方十里,可容納九百個勞動力。對於井田的具體內容,後世學者的普遍看法是:所謂的“井田”,其實質是由政府出面進行規劃、擁有一定面積與疆界的田地;井田規劃在各地區又各不相同,有些地方採用十進位制,有些地方則以九塊方田叫一“井”。

到了帝國時期,土地制度名義上全部歸皇帝所有,但在實際上產權分別屬於國家、地主(包括皇室在內)和自耕農。一般來說,只有在特殊時期(如戰爭期間)或者特別地點(如邊疆地區),國有土地制(即官田)才比較盛行。如魏蜀吳三國時期的屯田制,有軍屯和民屯,土地皆屬於國有,而屯田之民只有土地使用權。在帝國正常時期,君主除了留有一部分土地在自己手中(即皇莊)外,大多數土地以授田、恩賞、出售或確認佔有等形式,歸為地主或自耕農擁有,只有少部分以官田的形式保持著國有的狀態。不過,帝國君主對於民眾的土地仍保留調整的權力,特別是在王朝中期土地因兼併而呈集中狀態時,調整田制常常成為一種強有力的呼聲。到了宋代以後,國家“不立田制”才成為政府的自覺行為。

到了明末,因土地高度集中於官僚地主手中,大批無田耕種的農民流離失所。為了合理配置土地資源,黃宗羲提出改革土地制度。在《原法》篇中,黃宗羲便已主張恢復井田制度。在本章所選的《田制》諸篇中,他再次提起古代的井田及“什而稅一”制度。他說,古時土地廣闊,民有田可耕,“蓋土地廣大,不能縷分區別。總其大勢,使瘠土之民,不至於甚困而已”,又稱“古者井田養民,其田皆上之田”。在井田制度下,土地皆由君王授予人民,即君主為民制產。但在此一制度被破壞後,人民只好自行出錢買田。此時君王並不授田於人民,卻還要向人民抽稅,因而即便稅率再低,都比井田十分稅一來得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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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黃宗羲看來,井田制廢除後,百姓的田賦負擔日益繁重。三代社會的賦稅之所以合理,根本原因在於井田制是以土地為君主所有為前提的。因此,在井田制破壞以後,儘管漢初田賦實行十五稅一的政策,漢文帝、漢景帝時實行三十稅一的政策,漢光武帝初期實行什而稅一的政策,後又改為三十稅一,但都沒有得到薄賦愛民的美譽。其中一個原因是,這些田土的肥瘠差別異常懸殊,卻以上上等級土壤出產為基礎徵收田賦,再加上天災人禍的發生,因此即使是三十稅一,對百姓來說也是較重的負擔。漢代之後的情況更為糟糕。君主既不能授田於民,又拘泥於井田什而稅一的制度,“不任田而任用,以一時之用制天下之賦,后王因之。后王既衰,又以其時之用制天下之賦,而後王又因之。嗚呼!吾見天下之賦日增,而後之為民者日困於前”。因此,在井田制廢除的前提下,若統治者尚能顧慮民生,就需以下下等級田地作為準則來徵收田賦。

除了正式田賦負擔外,還有其他賦稅負擔。在漢武帝時,考慮到國家用度不足,賣爵、貸假、榷酤、算緡、鹽鐵之事無所不為,但終究不敢增加田賦。可到了後來,不但田賦什而稅一的原則守不住,稅率愈定愈高,而且其他負擔也是愈來愈多,於是民生的困苦也就日甚一日,黃宗羲稱其為歷代君主的“因循亂世苟且之術”。換言之,此時即使田賦恢復到三十分之一的稅率,同古代相比,百姓的負擔也更為沉重,“自秦而後,民所自有之田也。上既不能養民,使民自養,又從而賦之,雖三十而稅一,較之於古亦未嘗為輕也”。

黃宗羲認為,君王有養民的責任,因此必須在土地制度方面作出改變,即實行“授田養民”,或者說“為民制產”,為此必須恢復井田制度。黃宗羲心目中的井田制度及其意義,主要承襲自孟子。對於土地制度,孟子的說法是:“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祿不平;是故暴君汙吏必慢其經界。經界既正,分田制祿,可坐而定也”(《孟子·滕文公上》)。正經界,指的就是恢復被破壞的井田制。除了恢復井田制外,黃宗羲還指出,必須重新制定國家賦稅制度,且必須以最困苦的百姓生活作為參考標準,以免賦稅制度造成民生的困苦,“吾意有王者起,必當重定天下之賦;重定天下之賦,必當以下下為則而後合於古法也”。

那麼,井田制能夠恢復嗎?黃宗羲在《田制》中列舉了正反兩種意見。一類以蘇洵為代表的儒生,他們認為“井田必不可復”,其理由就是“以川路、澮道、洫塗、溝畛、遂徑之制,非窮數百年之力不可”。但是黃宗羲馬上對之進行了駁斥,認為其理由完全不是真正為井田制著想,並沒有切中根本方面。另一類以胡翰、方孝孺為代表,他們雖然竭力主張恢復井田制,但是也沒有提出切實可行的具體方案。黃宗羲認為,他們的觀點都不能與為民制產之義相符,根本解決不了問題,故要徹底解除民生的困苦,唯有恢復井田制度。

事實上,黃宗羲的井田制,重點不在於恢復土地的國有或者將土地劃成井字形狀,而在於國家給民眾授田。授田的前提是國家必須掌握大量的土地,可明末清初時國有土地並不多,大多數土地被官僚地主佔有,而黃宗羲的授田方案並不主張剝奪富人佔有的土地。他本人反對西漢董仲舒以來各種以奪富民之田實施限田、均田政策的主張,“今民所自有之田,乃復以法奪之,授田之政末成而奪田之事先見,所謂行一不義而不可為也”。

如何才能在不觸動當時的土地實際佔有狀況的基礎上解決流民耕地問題呢?黃宗羲提出了具體方案。黃宗羲先從屯田入手,認為屯田與井田存在異曲同工之妙,如能將明代所實行的衛所屯田制度稍加變通擴大,則天下絕大部分的土地都可用以授予人民,而僅餘極小部分由富民分佔。如此既可以避免奪富民之田以生亂的弊病,又可以合乎為民制產之義,使井田制度重複推行。然後,黃宗羲進一步以屯田的成功來論證井田制是可以恢復的。他指出,後代的畝比古代的畝大一倍,每軍五十畝,相當於周代一夫授田百畝。他粗略計算道:“天下屯田見額六十四萬四千二百四十三頃。以萬曆六年實在田土七百一萬三幹九百七十六頃二十八畝律之,屯田居其十分之一也,授田之法未行者,特九分耳。”既然十分之一的土地能授田,由一而推九,似乎不是很難做到的事情。況且,在七百多萬頃田中,官田佔三成,這麼多官田為推行授田制提供了便利。

因此,在黃宗羲看來,統治者可仿照明初衛所的屯田辦法,實行“復井田”,將國家擁有的土地(官田)授田於民,按每戶50畝的標準授田。至於授田後尚餘下的田地,則任由富人佔有。這既可以實現授田制,又可做到不奪富人的田。此外,這也能大大提高被授予田地的百姓的勞動積極性和生產力,賦役亦得以均平,政府的賦稅收入會隨之大幅增加。

(二)黃宗羲方案的歷史意義

黃宗羲的井田方案,體現了中國治國理財思想中傳承已久的“為民制產”精神。它的主要內容是,國家要主動承擔起為民眾配置田地資源(確立產權)的責任,一方面讓田地得到有效開發,保證正常生產;另一方面讓民眾能夠養活家人、承擔賦稅。雖然傳說的早期井田制已經體現了為民制產的精神,但對該制度精神的最早表述來自孟子:“是故明君制民之產,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樂歲終身飽,凶年免於死亡;然後驅而之善,故民之從之也輕。”(《孟子·梁惠王上》)後來,為民制產精神也體現在歷代治國理財的活動中。史學家錢穆在評論唐代租庸調製時,曾揭示了蘊含其中的為民制產精神:“最要用意,在為民制產,務使大家有田地,自可以向國家完糧。”黃宗羲之所以沿用孟子津津樂道的井田制名稱來設計他的土地制度,也正是為了貫徹為民制產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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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宗羲把自己的方案稱作“復井田”,但實際上該方案與古代以土地國有(或共有)為前提的井田制方案完全不同。黃宗羲的方案是在土地私有制基礎上解決土地問題,即對原屬私人產權的土地概不觸動,而且還要把現有的全部官田都轉化成私人產權。這一土地方案,有值得肯定的一面,即希望實現為民制產,讓大批無地農民得到土地,以發展社會生產。不過,黃宗羲希望將政府掌握的官田以每戶50畝的方式授予民眾,註定是一個空想。這是因為,一來政府並不掌握足夠數量的可供分配的土地,黃宗羲在賬面上看到的大量官田實際上已經被各級官僚私有化;二來無論明末的統治者還是清初的統治者,都沒有這樣做的內在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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