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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動態】結案後再調解 讓調解貫穿審理始終
終止調解後走什麼程式
濮陽中院
厚德尚法 惟民秉正
清豐縣法院韓村法庭承辦的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件在已移送鑑定,原告申請撤訴結案後,徐法官仍堅持不懈調解,最終於今日以被告一次性給付原告27000元實質性化解糾紛。
案件詳情
2021年11月4日,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在清豐縣韓村鎮某村梨園附近,因瑣事發生糾紛,被告李某將原告右手食指打傷,清豐縣中醫院診斷為右手食指中節骨指間關節脫位,右手食指肌腱斷裂;原告先後在清豐縣中心醫院、清豐縣中醫院住院共計68天。2021年12月17日清豐縣公安局對被告以毆打他人作出行政拘留7日決定。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身體損害和經濟損失,為維護權益,原告起訴至法院。
徐法官秉承“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理念,對依法和依案件性質可以調解的民事案件都會首先嚐試透過調解方式解決。本案權利義務清晰,但因被告李某認為原告因右手食指受傷而住院68天,不符合實際情況,不能接受原告要求賠償34366。69元的請求,遂徐法官在主持庭前調解工作時將重點放在賠償數額上。原告因自身受傷情緒激動,被告因懷疑賠償數額不易妥協,此次調解未成功,被告申請對原告王某受傷後的住院必要醫療費和住院必要天數進行鑑定,因鑑定時長等原因,原告也於5月26日申請撤訴。
原告立鑑定案件後,立案庭技術處依據經驗不斷向當事人說明鑑定結論代表的法律後果來促進和解,徐法官也時時關注事件進展,昨天又從花費時間、支出費用、法律責任等方面再次與當事人溝通,終於在結案後第35天,以被告一次性給付原告27000元,原告出具收條,雙方約定此事以後再無爭議圓滿解決。不論付出多少精力,法院幹警皆以群眾滿意為目標,力爭實質化解矛盾,也是對“我為群眾辦實事”活動的最好踐行。今後韓村法庭將繼續根植為人民服務的深厚土壤,發揮面向基層的優勢,積極爭創“楓橋式人民法庭”。
供稿:清豐縣法院
原標題:《【基層動態】結案後再調解 讓調解貫穿審理始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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